社会保险法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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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李喜明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 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 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 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

2、及户口登记、迁移 、注销等情况。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的规定 条文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 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通报个人的出 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 解读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的义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机构 三、社会保险登记的变 更和注销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中的 配合义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

4、 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本条是关于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条文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 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 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为公民身份号码。 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 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二、用人单位没有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 会保

5、险经办机构核定其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的劳动者应当自己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 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 具体办法的规定 条文 第五十九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加强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 一征收,实施步骤 和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解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工作 二、国际上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的情况 三、社会保险费实行 统一征收,实施步骤 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社会保险费的

6、征缴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 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 按月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 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 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 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 纳社会保险费。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条文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 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 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告知本

7、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 一、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自行申报 2、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3、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 免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 指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的结构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 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 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规定

8、 条文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应当依 法按时足额征 收社会保险费 ,并将缴费情 况定期告知用 人单位和个人 。 解读 一、社会保险征收 机构应当依法按时 足额征收社会保险 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应当将缴费 情况定期告知用人 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 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 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 照规定结算。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数额时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 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9、,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 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 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 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按照规定结算。 解读 一、不按规定申 报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申 报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理办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 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 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 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 额少于应当缴纳

10、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 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 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 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 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 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 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 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

11、面通知其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 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 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 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 抵缴社会保险费。解读 一、责令限期 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 二、查询、划 扣和担保 三、扣押、查 封和拍卖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

12、 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或者挪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 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 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 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 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 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 挪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 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 筹;其他社会保险基

13、金逐步 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一、相关概念 1、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 度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2、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3、专款专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 层次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 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 险基金通过预算实 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社会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给 予补贴。 解读 一、关于通过预算实现 收支平衡 1、收支平衡是指每项

14、社 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 2、收支平衡是对实现现 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基 金提出的。 3、预算并不能做到收支 平衡。 二、关于政府的责任基金预算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 原则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六条 社 会保险基金按照 统筹层次设立预 算。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按照社会 保险项目分别编 制。 解读 一、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统筹层次设立 预算 二、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社会保险项目 分别编制基金预算程序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

15、本条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程序 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决算 的编制、审核和批 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 解读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编制方法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编制和审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执行和调整 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和财政预算的关系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 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 定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 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解读 立法过程有三种意见 1、维持财政专户管理 办法 2、通过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国 库平台开设的独立账户 进行收集、管理、和支 付 3、纳入国库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 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 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和禁止性规定 条文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 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 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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