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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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导导 读读 河河 南南 理理 工工 大大 学学20092009年年1010月月2020日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1王兆丰博导,研究员,河南省特聘教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河南理工大学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所长,煤矿灾害预防与抢险救灾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河南省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协会副理事长。联系电话:13939103988电子邮箱:湘潭矿业学院,本科 (1981198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硕士 (19851988)中国矿业大学,博士 (19962001年)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19852001)河南

2、理工大学 (200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历史沿革 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 近期突出事故发生的趋势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煤炭工业部于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修订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之后13年未进行修订,部分条款已经不能使用我国的瓦斯突出防治需要。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q08年全国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近10%。国有重点煤矿20.3%为突出矿井。q08年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51.5%,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所占比重最高。vv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大,平均达到我国煤

3、矿开采深度大,平均达到540m540m,且每年以,且每年以1010 15m15m的速度下延,一部分矿井开采深度达到的速度下延,一部分矿井开采深度达到800m800m,采,采 深超过深超过1000m1000m的矿井己有二十多对;的矿井己有二十多对;vv随着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升高随着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升高vv大多数高瓦斯、突出煤层煤质松软、透气性低,瓦斯大多数高瓦斯、突出煤层煤质松软、透气性低,瓦斯 不易采前抽放;开采过程过程中放散速度快不易采前抽放;开采过程过程中放散速度快vv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我国煤矿开采条件随着深度的增加逐渐恶劣我国煤矿开采条件随

4、着深度的增加逐渐恶劣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2008年8月,新丰二矿煤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突出,突出煤(岩)量2555t,突出瓦斯量26万m3,并导致12160采面风流逆转,造成23人遇难。2009年5月30日, 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3000多t,突出瓦斯量28.2万m3,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 瓦斯突出治而不止,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瓦斯突出治而不止,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08年3月网上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的意见08年4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修订专家组、起草组08年5月后,汇集出了第一稿

5、,并先后到安徽省和淮南矿业集团、重庆地区等进行调研;期间召开了若干次专家讨论会 、局内讨论会等,持续修改08年10月,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08年10月后,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局内讨论会,修改09年2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通过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充分依靠技术进步依法治突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 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局限于不伤人、不死人 大幅降低突出事故 提高突出煤层开采准入门槛,不具备条件(技术、装备、人员)的矿井必须退出突出矿井开采 尽可能解决

6、细则与防突不相适应的矛盾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方针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 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突出煤层鉴定关口前移,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可研阶段评估、建井鉴定和生产鉴定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在煤层采掘作业前所采取的较大范围的防突措施。在煤层采掘过程所采取的局部地点的防突措施,属于短兵相接性质的措施。一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美国进攻伊拉克,先用飞机、导弹轰炸伊拉克的重要军事设施,使其军

7、队失去大规模战斗能力,这个过程就相当于采取“区域措施”;之后再派地面部队来摧毁伊拉克的残余部队,使其完全失去战斗能力,这个过程就相当于采取“局部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分七章共计124条。细则104条。q 规定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和改进的 地方,还需要不断完善,今后还需要修订和条款补充q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规 定进行修订和条款补充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 条件执行规定q 规定的解释权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q 企业、部门的防突要求可以高于规定,但不能低于规 定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原则与目标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

8、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点明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 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与相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相违背时,按本规定执行。与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

9、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原细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并造成了危害的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或鉴定有危险的均属突出煤层,关口前移; 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没有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或已鉴定的突出煤层在开拓生产范围内缺失的,都不是突出矿井; 应区别对待“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两个概念; 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

10、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 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设有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一章 总则q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 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

11、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是指要走区域“四位一体” 的过程。结果可能不需要采 取区域防突措施; 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也 是同样意义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要改变“拼刺刀”的局面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 立足于区域防突,区域防突是前提 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不能进行揭

12、煤和采掘作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 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 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

13、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 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 评估与鉴定有较大区别,但评估仍有重要意义 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

14、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之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6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 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6条建井期间的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但原细则的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而且若原来由危险改为无危险时须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6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

15、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规定了煤层进行突出鉴定的条件,和原细则相比,可以达到突出鉴定关口前移的目的; 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则(第7条)是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才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 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 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 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突出煤层鉴定须由授权资质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和鉴定单位应尽快鉴定,并在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 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 鉴定结论不必再由省部门审批,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 依法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视同鉴定结论。第二章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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