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六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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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 侵权行为第三十二章 侵权行为概述n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n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n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n(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益的行为n(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 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和行为 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n(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n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n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n一般侵权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 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 行

2、为。n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 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 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n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 为n作为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 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没有 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 害。n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n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 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 担责任的侵权行为。n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 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

3、为。n第三十三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n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n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n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 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 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 用的立法指导方针。n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n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 n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n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n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 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n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 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n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 责任形式的依据。n

4、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 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 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时 ,则其主张不成立。 n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 定责任n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 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 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n(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 谁主张认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 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 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反 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n(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 错区分

5、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 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对责任的 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n(3)过错责任严格区以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 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逢 应承担的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 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 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n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n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n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 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 任的归责原则。n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n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

6、构成要件 ,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 。n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 本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n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 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 辩。n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n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n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n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 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被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 担损失的一

7、种归责原则。n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主要有:n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n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侵犯人身 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 情况都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n3.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属的。n4.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 况才予以适用的,提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n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n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无行 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 护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 能适当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

8、事责任; n2.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 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n3.第129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 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n第三十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一、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n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 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 只有具务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n(一)行为的违法性n民法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 如果某行为人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侵

9、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 是侵权行为。n(二)损害事实的存在n1、损害事实的概念n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 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n2、损害事实的特点n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 下特点:n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不仅 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的合法利 益。n损害具有可补救性。n损害的确定性。n3、损害的分类 n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财 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 和精神损害四种。n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 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

10、损失。财产损失还可 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n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 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 伤亡常常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 民和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n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损害。n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 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 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 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n(三)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n1、侵权行为法中因果的含义n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经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 任范围的因果。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

11、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后者则指可归责行为与 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住院而支付的医疗 费得否向乙主张赔偿。n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n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主 要有以下几种:n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 是损害结果的原因。n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仅承认 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认条件与结果间具 有因果关系。n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 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 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 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

12、果关系。n(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n1、故意n2、过失第三十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n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n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n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 征:n1.主体的复数性。n2.行为的关联性。n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n4.结果的单一性n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n(一) 主体要件n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 主体。n(二) 主观要件n在共同加害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各加害人 之间只需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

13、同 过失,即可构成共同侵权。n(三)客观条件n各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也就是 说,各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各加害 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形成 一个有机的一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结果 的发生。n三、教唆行为n(一)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 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的 过错行为。n1.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n2.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故意的。n3.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意图 ,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n(二)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 共同侵权的要件n1.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

14、 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具有因 果关系。n2.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 错。n3.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或 加害行为之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 力。n四、帮助行为n(一)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 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行为。n1.帮助的形式一般就是积极的作为。n2.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 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 起辅助作用,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n3.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行为人具有 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下,不知 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

15、对加害行 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n五、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n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要承担连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 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 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 失,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免除了其 他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n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他们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 各共同加害人在内部按照其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 力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n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n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 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

16、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 成的侵权行为。n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n1.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n2. 客观方面的要件n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指数人的行为都有危及他 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在同时、同 地发生,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 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 定。n3. 主观方面的要件n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这种过 错通常表现为过失。n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n与共同加害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 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 ,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行为n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职务侵权行为n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的行为。n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 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2.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 务之中。n3.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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