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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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w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概述w概念: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 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称为诉讼代理人。 w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 讼制度。 w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 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w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

2、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 区别 w(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担当的任务不同; 2、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3、完成任务的方式不同。 4、代理范围略有不同。w(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为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 3、职责不同。 4、范围不同。四、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w观点一: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种; w观点二: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 w观点三;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 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种。 w 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 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五、民事诉

3、讼代理制度的作用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w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w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w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 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 人进行诉讼。(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w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即产生于民事实 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w 2、代理的对象特殊;该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 行为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 w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代理的范围只限于对 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 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w(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

4、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w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w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 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w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 位 w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5、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一旦被监护 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监护人即依法取得了代理诉讼权。(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w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w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 人的资格。 w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 w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w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 理责任的方法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w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w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 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

6、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w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 行诉讼。 w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 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w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w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w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w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w律师 w当事人的近亲属 w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w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数,以二人为 限。w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7、和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 诉讼代理、特别代理、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的诉讼参加人w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 消灭(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w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 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 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 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 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w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

8、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w2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w3 被代理人死亡; w4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w五、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 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 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 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意见。” w 案例22.委托代理人。 案情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 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 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1994 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

9、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 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 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 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 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50元。” 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 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w答案与分析w(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 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 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 中

10、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 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不 符合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为了 诉讼上的方便,可以由熟悉他们各自情况的 父母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w(2)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按照 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离婚协议,是违反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 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 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 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 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 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 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

11、在双方当事人 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w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 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w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 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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