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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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发表评论】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2009-6-11 8:56:43日 前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和 工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序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竞 争 执 法 局 负 责 人 就 两 个 规 章 有关 情 况 回 答 了 记 者 的 提 问 。问 :制 定 配 套 规 章 的 必 要 性

2、和 意 义 是 什 么 ?答 :反 垄 断 法 已 经 于 去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制 定 反垄 断 执 法 程 序 配 套 规 章 ,是 确 保 反 垄 断 法 顺 利 实 施 的 基础 性 环 节 ,也 是 建 立 法 治 工 商 的 重 要 内 容 。反 垄 断 执 法 具有 很 强 的 法 律 性 、专 业 性 和 复 杂 性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对 反垄 断 执 法 程 序 作 一 些 特 殊 规 定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效开 展 反 垄 断 执 法 的 前 提 条 件 。 问 :制 定 规 章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答 :根 据 反 垄

3、 断 法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会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反 垄 断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包 括 ,研究 拟 订 有 关 竞 争 政 策 ;组 织 调 查 、评 估 市 场 总 体 竞 争 状 况 ,发 布 评 估 报 告 ;制 定 、发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协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法 工 作 ;以 及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制 定 一 批 反 垄 断 配 套 指 南 和 规章 ,要 求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根 据

4、 各 自 职 责 研 究 制 定 有关 指 南 和 规 章 ,以 保 证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其 中 包括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制 定 的 两 个 规 章 。问 :规 章 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反 垄 断 执 法 授 权 作 了 哪些 规 定 ?答 :反 垄 断 执 法 旨 在 维 护 国 家 的 整 体 竞 争 秩 序 和 市 场的 统 一 性 。反 垄 断 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负责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同 时 ,考 虑 到 我 国 地 域 广 大 ,为 确 保 反垄 断 执 法 覆 盖 全 国 范

5、 围 ,法 律 规 定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授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应的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的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负 责 查 处 全国 范 围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以 及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管 辖 的 垄 断 行 为 。对 于 以 下 3 种 情 形 的 案 件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可 以 授 权 省 级 工商 局 负

6、 责 查 处 ,一 是 该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二 是 跨 省 、自 治区 、直 辖 市 发 生 ,但 主 要 行 为 地 在 该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三 是 国家 工 商 总 局 认 为 可 以 授 权 省 级 工 商 局 管 辖 的 。问 :规 章 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职 责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反 垄 断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排

7、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反 垄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向 有 关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也就 是 说 ,查 处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权 力 在上 级 机 关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对 该 行 为 没 有 处 罚 权 ,但 有 建议 权 。据 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 序 规 定

8、比 照 反 垄 断 法 确 立 的 反 垄 断 执法 授 权 制 度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 省 级 工 商 局 可 以 向 有 关上 级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问 :规 章 对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与 省 级 工 商 局 在 制 止 滥 用 行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方 面 的 管 辖 范 围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 序 规 定 的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对 国 务 院所 属 部 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9、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对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具 有 管 理 全 国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制 竞 争 的 ,可 以 向 管 理 该 组 织 的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省 级 工 商 局 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省 以 下 地 方 人 民 政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 ,可 以 向有 关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

10、对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具 有 管 理 地 方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制 竞 争 的 ,可 以 向 管 理 该 组 织 的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问 :规 章 对 工 商 行 政 管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及 相 关 行 为 的 处 理 方 式 作 了 哪 些 规 定 ?答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 序 规 定 对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处

11、理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及 相 关 行为 ,针 对 不 同 对 象 ,规 定 了 以 下 3 种 处 理 方 式 :一 是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对 行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的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省 级 工 商 局 可 以 向 有 关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的 建 议 。二 是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禁 止 行 政 机关

12、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行 政 权 力 ,强 制 经 营 者 从 事 垄 断 行 为 。因 此 ,对 经 营 者 以 行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强 制 、指 定 、授 权 等 为 由 ,从 事 垄 断 协 议 和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位 的 垄 断 行 为 的 ,应 当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予 以 查 处 。考 虑 到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件 程 序 规 定 对 有 关 问

13、题 已 经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因 此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 序规 定 只 对 经 营 者 涉 嫌 垄 断 行 为 的 处 理 作 了 转 致 规 定 。三 是 转 致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处 理 。根 据 反 垄 断法 的 规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处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14、从 现 行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看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禁 止 在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303 号 令 ),对 一 些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处 理 作 了 明 确的 规 定 ,同 时 明 确 了 包 括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内 的 有 关 人民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因 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止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了 转 致适 用 条 款 。问

15、 :规 定 经 营 者 承 诺 制 度 有 何 意 义 ?答 :经 营 者 承 诺 制 度 又 称 和 解 制 度 。该 制 度 旨 在 通 过经 营 者 主 动 承 认 违 法 行 为 并 承 诺 在 执 法 机 关 认 可 的 期 限 内采 取 具 体 措 施 消 除 后 果 影 响 ,使 垄 断 行 为 及 时 得 到 制 止 ,能 及 时 保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节 约 执 法 成本 。目 前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反 垄 断 法 都 规 定 这 种 制 度 。如 美 国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和 司 法 部 反 托 拉 斯 局 处 理 的

16、 许 多 案 件 都 是以 和 解 形 式 结 案 的 。反 垄 断 法 在 调 查 程 序 中 规 定 了 经 营者 承 诺 制 度 ,但 仅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为 增 强 操 作 性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规 定 对 经 营 者 承 诺 的 具 体 内 容 、中 止 调 查 申 请 书 、中 止 调查 决 定 书 和 终 止 调 查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的 事 项 、工 商 行 政 管理 机 关 终 止 调 查 、恢 复 调 查 的 情 形 等 作 了 细 化 规 定 ,使 该制 度 的 执 行 程 序 进 一 步 明 确 。问 :规 定 垄 断 协 议 宽 大 制 度 有 何 意 义 ?答 :垄 断 协 议 往 往 是 秘 密 进 行 的 ,一 般 很 难 被 发 现 。垄断 协 议 宽 大 制 度 旨 在 鼓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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