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实务模块六 旅游业主体之间的“法律”——旅游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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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旅游法规行为模块六 旅游业主体之间的“法律” 旅游合同法规 任务一:旅游合同订立 任务二: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承 担 任务三:旅游合同效力 任务四:旅游合同履行 任务五:旅游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任务六: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任务一 旅游合同订立 一、旅游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 。旅游服务一般包括安排旅游线路、提供交通、住宿、餐 饮以及导游等有关的服务事项。 二、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旅游合同并未在合同

2、法中列名,所以只能适用民法 通则的一般规定或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三、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 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旅游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要 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求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 成立的主要条款。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3、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仅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本身无 法律效力。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分,合同 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苏州乐园一日游 68元” 的旅游广告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及其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 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有 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 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生效及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旅游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以承诺生效的时间来确定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旅游合同的内容 1、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 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 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 宿、

5、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 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 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 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内容。 2、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 (1)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利弊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游客协商的 条款。旅游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两种形式

6、 :一是旅游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即 格式条款仅仅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 一种是旅游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这 类合同被称为旅游格式合同、旅游标准合同 或旅游定式合同。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利弊 旅游合同的格式化有利于简化旅游营业人和游客之间 的交易手续,节约交易成本。旅游合同的格式化对更 多的游客而言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旅游合同的格式化 使得旅行社和游客能更为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范围。 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旅游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可 协商性,旅行社在旅游的格式合同中,常常利用免责 条款等不公平条款,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 ,缩小自己的义务和

7、经营风险,却加重游客的责任, 排除游客的权利,造成了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的失 衡,严重损害游客的利益。(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为了保障当事人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法从三个 方面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 某些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

8、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 定的情形的时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 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任务二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承担 一、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1.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2.旅游者的转让权。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

9、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有权 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合同有 效。 。因合同转让,导致的旅游费用增加或减少,旅游 经营者有权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 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 (二)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2.旅游者的协力义务 二、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的主要权利就是收取旅游费用。 (二)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的组织义务。 2.旅行社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的义 务。 3.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4.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5.旅行社的协助处理义务。 任务三 旅游合同效力分析合同 有效

10、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一、有效的旅游合同 有效的旅游合同又称为旅游合同的生效, 是指符合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的 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 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即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表现其真实的想法,只 有当事人内在的意愿与外在的表示一致时 ,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的旅游合同 (一)无效的旅游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 条件,因而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旅游 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

11、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的旅游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旅游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旅游合同的 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旅游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旅 游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 力。 旅游合同无效的,因该旅游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 以返还给,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按照自己的过错 承担

12、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 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三、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一)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旅游合同 ,是指在欠缺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存在法定的撤销事 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或变更的旅游合同。 (二)旅游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旅游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旅游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 规格、价款、数量、质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 果与当事人意思相悖,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 3、一方

1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旅 游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旅游合同 。 具体来讲,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台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请求撤销权 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权消灭;具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 者撤销权。 (4)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 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效

14、力待定的旅游合同 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缔 约一方当事人欠缺相应的缔约能力,其是否发生 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 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有 以下两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旅游合同 限制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旅游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旅 游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旅游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旅游合同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的,对被代理

15、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 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 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 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 为效力待定合同。 任务四 旅游合同履行五、旅游合同的履行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 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旅行社和游客在履行旅游 合同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要求旅行社履行旅 游合同只能按规定的旅游产品履行,不能以支付违 约金、赔偿损失等方法代替这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旅行社按照旅 游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 旅游合同时,互相协作,诚实、守信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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