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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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清华大学出版社第第6 6章章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6. 1产品责任法概述6. 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6. 3欧洲的产品责任法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本章小结本章小结6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6.1.2产产品责责任法 产产品责责任法是调调整产产品生产产者和销销售者 因制造、销销售缺陷产产品造成消费费者、使 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伤害

2、或财产损财产损 失所引 起的赔偿赔偿 关系的法律规规范的总总称。 产产品责责任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产产品责责任法调调整的对对象是因产产品 缺陷导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产品以外的财产财产 损损害而发发生的赔偿赔偿 关系。(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 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 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 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 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 护意识。6.1.3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 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 在

3、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1842年英 国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 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 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无责任” 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 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 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一百多年。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产品责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 备备,最具代表性的产产品责责任法,在发发 达国家中,美国的产产品责责任法客观观上 起着示范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 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 理论,即 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4、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 系(2)担保责任理论 (3)严格责任 6.2.2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 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 告提出的抗辩依原告起诉的原因不同而 有所不同,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

5、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 费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 能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 痛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 实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 的辖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Long-Arm Statute),又称“伸长司法 管辖”,即法院对不居住

6、在本辖区内的被告 (往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 管辖权。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 律规定不一致。一般采用“最低限度的接触 ”(Mininum Contact)标准。所谓“最低限 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 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 作为或不作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2)法律的适用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一国法院 在审理该产品责任案件时,应适用哪国法律 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美国冲 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 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 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该地的法律。但 近年来,该项原则受到批评,特别是在

7、涉及 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由于汽车到处 行使,经常跨州跨国,如果完全以损害发生 地的法律来确定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有时对受害者不利。因此,近年来,美国 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 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而转为 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保护 美国原告的利益。6. 3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6.3.1斯特拉斯堡公约 斯塔拉斯堡公约是关于造成人身 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的 简称,它由欧洲理事会拟定,并在1977 年1月27日由各成员国签订于法国斯特 拉斯堡,故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2)适用原则 (3)生产者的

8、免责 (4)诉讼时效 6.3.2 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责任指令是关于对有缺陷 的产品责任的指令的简称,该指令 对欧洲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 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责任适用原则(2)关于产品的定义 (3)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认定 (5)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在产品责任 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如下三种抗辩 : 1)无罪责 2)时效 3)赔偿的最高额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6.4.1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海牙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 括: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

9、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 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6.4.2海牙公约约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 则则 海牙公约约确定了以下四项项法律适 用原则则: (1)以损损害发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为 基本的适用法律时时,必须须同时满时满 足下 列条件之一:1)该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损 害的人的经经常居住地国家;2)该该国又 是被控负负有责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营业 地所 在国;3)该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损害的人 取得产产品地的所在国。(2)以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的国 内法作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也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又是被 控负有责任的

10、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2)该国又是直接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 地所在国。 (3)如果上述两项法律适用的规则所 确定的法律都无法适用时,除非原告选 择侵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提起诉讼,否 则,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 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4)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 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 品会经商业渠道在侵害地国家或直接受 害人惯常居住地国家出售,则侵害地国 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 律均不适用,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 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6.4.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列举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即准据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包括: (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2

11、)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3)可予赔偿的责任种类。 (4)赔偿的形式及范围。 (5)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 (6)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7)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 所承担的责任。 (8)举证责任。 (9)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始、中段 和中止的规则。6.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6.5.1立法概况 6.5.2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产品的定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 括建设工程。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以及 不是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都不是产品质 量法所称的产品。 (2)关于缺陷的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

12、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使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6)损害赔偿的范围 (7)关于时效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 时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 初交付之日起满1

13、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 的安全使用期的情况除外。本章小结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 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范畴。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早期信奉英国“无契约、无责任 ”原则,后来发展为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严 格责任理论。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为解决涉及不 同国家当事人的产品责任问题,其核心为确定准据法 。海牙公约规定了四种确定准据法的依据:(1) 损害地;(2)直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3)责 任人的主要营业地;(4)直接受损害人的产品取得地 。除(4)所在国的法律不能成为准据法外,其余三地 所在国的法律都可以成为准据法。但这些依据必须结 合适用。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2.试述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种归责理论。 3.简述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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