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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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二、遵循诚 实信用原 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v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履 行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正确适当履行?诚实信用v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一)协议补充规则(二)依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规则(三)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规则v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2、行地点 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 充”协议补充规则v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规则v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则(见P77)v老王向老刘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没有约定 付款与交货的先后次序,那么应当如何确定 老王与老刘履行义务的次序?( )A.老王先付款,老刘后交货B.老刘先交货,老王后付款C.必须确定先后次序,否则合同因为不能确定债 务履行顺序而归于无效D.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 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

3、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 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 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v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水泥制造公司(乙 方)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甲公司与乙 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保证: 使丙公司供给钢筋水泥预制板一万块,总价 款为三十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知丙 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与乙签订的合同的 义务,但遭到丙公司拒绝。v乙公司下一步该怎么办? 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在第

4、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第三 人亦为履行主体。但是,债权人指定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 行的,不得因此而使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 的负担。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 此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由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 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v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9 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

5、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 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 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 款项共5千万元。v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 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 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 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 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 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

6、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如何处理?v2007年10月,某市皮革商行(简称甲方)与 某市皮衣加工厂(简称乙方)签订1份皮大衣 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定购皮大衣50件, 每件价款为1000元,交货时间约定为同年11 月10日,货到付款。v乙方组织生产和运转,未能按时如数履约, 于同年11月10日,乙方向甲方送货30件皮大 衣,甲方接受了这30件皮大衣。二、后履行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 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

7、条件 n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n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n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 行债务。v2007年1月20日,丁某、罗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 约定:丁某将位于“丽景佳园”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罗某,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支付10 万元定金,余款在丁某将商品房过户到罗某名下后一次性结 清;丁某有责任协助罗某办好土地使用证、商品房产权证等 条款。合同签订当日,罗某向丁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v2007年4月16日,丁某将房屋使用权交给罗某,罗某向丁某 支付转让款30万元。2007年4月18日,罗某向丁某出具欠条 ,载明:兹有罗某购买丁某坐落于“丽

8、景佳园”的商品房, 还欠丁某人民币20万元整,定于2007年5月18日前结清,如 不结清,丁某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之前所支付一切款 项不退还。之后,丁某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也没有 过户到罗某名下,罗某没向丁某支付余款20万元。酿成纠纷 ,于2007年底到工商局请求调解,丁某请求支付剩余款20万 元及利息2915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v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v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9、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v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v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到了履行 期;v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法定情形;v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v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 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 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 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

10、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 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 违约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代 位 权撤 销 权二 一v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 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 权,以保护其债权,即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的负担(一)代位权的概念v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11、务人债权的权利。v特点: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v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v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伤害;v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v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负担v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 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 债权数额大致相等。v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

12、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 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 享有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制度): 区别?v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v权利主体不同v撤销对象不同v效力不同v权利存续时间不同(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v合同法第74条规定(见P74)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 限于法律上的处分;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三)撤销权行使的范围v我国

13、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 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v数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 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数个债 权人遭受同一债务人行为侵害时,各个债权人都可 以主张撤销。各个债权的数额的总和,属于债权人 保全的范围。v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 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 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 日一次付清余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 付耗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 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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