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1935432 上传时间:2018-08-1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docx(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XX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 15 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 10 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 180 日;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六种情形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

2、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别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3、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延伸阅读: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我省于 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省于 XX 年开始就取消了生育第一胎子女需要办理计划生育一孩证的规定。XX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 ,可自主安排生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前,晚婚晚育假继续休。按照现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天。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 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5 至 10 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