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之十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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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法庭审判v(A138)v2)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 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 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 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v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 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尚未出示的证据 ,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 检查笔录。第四节 法庭审判v(A140)v4)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 起诉一方举

2、证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 定结论。v(A139)v5)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 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同意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 无关的或者明显重复的、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v(A150)v6)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 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说明,然后由对方进行 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四节 法庭审判v22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A142、144v1)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其身份

3、、 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 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告知鉴定 人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v2)证人作证或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之前,应当在如实作 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vA143、A145、A149v3)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 ;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 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v4)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发问和询问结束 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不得旁听。第四节 法庭审判v221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A146v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关;v 2

4、)不得诱导方式提问;v 3)不得威胁证人或鉴定人;v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v以上规则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 事诉讼当事人的讯问、发问或询问。v222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 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因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的异议, 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A147第四节 法庭审判v23合议庭在证据调查阶段的作用v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除维持法庭秩序外,享 有以下权力:v第一,诉讼指挥权。如告知发问权、辩护权、举 证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点问题进行举证; 裁决举证异议;决定是否同意一方提出的举证申 请;控制庭审节奏。v第二,直接

5、发问权。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 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等。v第三,当庭认证权(有较大争议)。v第四,决定是否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或延期审理。第四节 法庭审判v24第158条的理解v1)这是法院“忠于事实真相”的程序保证,是 职权主义因素的体现。是否休庭调查,合议庭 有裁量权。v2)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只能在合议庭对于庭审 中提出的证据有疑问时进行,因此必须以庭审 为基础;而且只是就“疑问”进行核实。v3)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勘验 、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 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v4)调查核实以后获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 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

6、依据。第四节 法庭审判v3法庭辩论:v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A160;v2)辩论顺序:A161;v31注意:v第一,法庭辩论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进行 ,它必须以法庭调查为基础,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恢复法庭调 查(A166);v第二,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 题的总结辩论,不同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辩论;v第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 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 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A162)v第四,合议庭必须认真倾听辩论意见,审判长应当制止控辩 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A163);v第五

7、,对于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拒绝辩护的,应当依法处 理(A164、165)。第四节 法庭审判v4被告人最后陈述:v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应保障被告人的 最后陈述权:A167;v 2)宣布休庭并进行评议:A170。v41注意:v 1)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在判决前最后的发言机会, 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面阐述意见, 一般不要打断;v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长可以制止:A167v a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v b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v c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内容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第四节 法庭审判v 3)被

8、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 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 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 论(A168)。v5评议和宣判:A175-7v 1)合议庭成员在休庭状态下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 的适用进行全面讨论、评判,并依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活动;v 2)评议的任务是对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其理由做出评判 ,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做出决定;v 3)评议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集体讨论,应遵守三个原则:v 一是秘密评议原则;v 二是合议庭成员评议权利平等原则;v 三是少数服从多数原

9、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v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第四节 法庭审判v51注意:A182v 1)宣判分当庭和定期宣判;v 2)不论当庭或定期宣判,也不论是 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v 3)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 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v 4)定期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案由 、公开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在宣判 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 。第四节 法庭审判v52解释第176条:v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或者指控 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 作出有罪判决;v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10、充分,依据法 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v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v 4)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第四节 法庭审判v5)因被告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或者因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 告人不负刑事责任;v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 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v7)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

11、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 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四节 法庭审判v二、法庭秩序vA184v1含义:指法院开庭审判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 的纪律和秩序;v2法庭规则规定了旁听纪律:v 1)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 节较轻的,审判长应警告制止,并予以训诫;v 2)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v 3)情节严重的,可经院长批准后,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或15日以下拘留;v 4)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21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 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节 法庭审判v三、

12、法庭审判笔录v1)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写成笔录 ,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A171v2)法庭笔录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庭宣读或交 给证人阅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A172v3)法庭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 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请求补充或改 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A173v4)法庭审判笔录作为庭审的原始记录,是合议 庭评议、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诉讼程序 以及将来复查案件所需要的重要书面材料。第四节 法庭审判v四、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v1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 到某些特殊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推迟,待情况 查明或者

13、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 置。v11情形:v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 勘验的;v2)公诉人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A157v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v4)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 辩护,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 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v注意:因第1种情形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 月,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四节 法庭审判v12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 2次;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 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A157 (根据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 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v13因第3种情形延期审

14、理的,如果没有 更换审判人员,已经调查的证据可以不再 重新调查。v14因第4种情形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 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 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v15延期审理不同于“休庭”和“推迟开庭” 。第四节 法庭审判v2中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出现 了某些诉讼外的特殊情况,使审理在一定期限 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理,待情况消失后 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置。v21情形:v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v2)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v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v4)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

15、 续审理的。第四节 法庭审判v22注意:v中止审理,应当作出裁定。v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v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v3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v1)障碍的原因不同:中止审理的原因是不能通 过诉讼上的努力消除的;延期则可以;v2)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审理原因可以出 现在庭审前、庭审中;延期审理则出现在开庭 后至评议前;v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可以当 庭决定,而中止审理则无法确定。第四节 法庭审判v五、第一审程序的期限v1)公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v2)以下四类案件,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v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

16、大复杂案件;v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v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v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v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v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v5)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v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 算;v7)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五节 简易程序v一、简易程序概述v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 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v二、适用范围:v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v 条件:v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处罚金的案件;v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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