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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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票据的功能 第六节 远期票据融资业务 第七节 我国汇票、本票及法规简介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征一、票据的定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 证据。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 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 通转让。

2、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二)交付转让(三)流通转让(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过户转让 (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 1.写出转让书 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 ,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 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 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 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 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 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二)交

3、付转让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 1.通过单纯 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 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 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 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接下页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 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

4、(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三)流通转让流通转让 (Negotiation)可以是:1.转让 人经过单纯 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 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 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对 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 转让 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 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接下页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 额定期存单(Certif

5、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 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Negotiable Instruments)。三、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 1.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 法共计97条。 2.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 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 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

6、r)中,对汇票、本票、 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 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二)大陆法系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 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 、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 的1930年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 of 1930) ,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 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的公约。(三)

7、英美法系和大陆陆法系票据法的差异1. 伪造背书以后的汇票拥有人,大陆法系认为可以成为持 票人,英国票据法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这就引起了付 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 的 差异。 2.“保证”的票据行为,大陆法系有着完整的规定,而英国票 据法仅有近似规定。 3. 票据的对价观点,大陆法系没有规定,而英国票据法有 着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 人,保护票据流通转让。(四)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国际流通票据 工作组,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经过十余年的讨论修订,于 1988年12月9日举行的联

8、合国第43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 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 。公约要求各国于1990年6月30日前签署,只有在10个国 家签署后,公约才能生效。迄今为止,公约尚未生效。四、票据的特性(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 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 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

9、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 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票据付款给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 1.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2.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 3.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 4.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 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

10、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 ,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 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无因性,这种 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 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有时也可说成票据是书面形式要件,指票 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就是 有效的票据。它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 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

11、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 的责任即被解除。 票据付款不同于信汇方式。采用信汇委托书付款时,委托 书由汇出行寄给解付行,委托它解付汇款给收款人,解付 行须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汇款。(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 还付款人。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并归还至付款人 的档案。由于票据的返还性,它不能无限期地流通,在到 期日被付款后其流通结束。这也说明票据模仿货币的功能 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

12、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贴现 七、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 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 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 或来人。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13、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 从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 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 (5

14、)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见汇票式样汇票式样(1)写明“汇票”字样 汇票上注明“汇票”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 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如Exchange for GBP 1 250.00或 Draft for USD 18 320.00。 英国票据法认为可以不写票据名称,但从实际业务上 看,写出票据名称可给有关当事人不少方便。实际业务都 已加上“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 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3.使用一种特殊资金去支付的

15、命令,仍是带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不 能接受。 4.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账户 的表示,则是无条件的、 可以接受的。 5.支付命令连接着发生汇票交易的陈述也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 6.汇票大写金额后面是否写上“对价已收”(for value received)都不 影响汇票的有效性。(3)出票地点和日期 1、 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应该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未注明出票地点也可成立, 此时就以出票人的地址作为出票地点,或者将汇票交付 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加列出票地点。 国际汇票注明出票地点,就应按照出票地点的国家法律 来确定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和有效。 各国采用行

16、为地法律原则,即出票行为在某地发生,就 以该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2、出票时间时间出票日期可起三个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 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一固定时期付款汇票, 或见票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 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2.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月)付款 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决定其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 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的,当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时,收款人 必须补 加出票日期,否则将被认为 是必要项目不全的不符点 。 出票日期的形式有两种写法:(见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5号R210) (1)欧洲式DD/MM/YY (2)美国式MM/DD/YY当日、月、年全部用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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