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四章基本制度之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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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辩护制度(一)概述(二)我国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辩护与代理(一)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 诉讼中,对控诉一方的指控,依法进行辩解,提出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 轻或免除刑罚的理由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五要素:针对指控、辩护主体、依据、方式、目的。一、辩护 辩护权 狭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 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广义: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括其延伸部分,如 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第一,专属性专属于

2、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第二,防御性以被指控犯罪为其存在前提: (1)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刑诉法第93条。 (2)针对起诉进行辩驳33条。 (3)针对公诉人的起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指控进行辩 论。160条 (4)最后陈述权。160条 (5)委托或请求法院指定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之辩护 。32条 第三,绝对性。辩护权内容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和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所形成 的有机整体。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 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化;辩护权是辩护制度

3、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制度(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辩护人的范围 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3、辩护的种类 4、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5、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刑诉法第32条 律师。 人民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法第13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 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 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36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者辩护人。” 1、 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

4、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属于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 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只能以 近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出现。另:(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辩护人。(2)辩护人的数额1至2人。(3)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不是完全的诉讼主体:没有参加刑事诉讼的决定权; 与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有着独立的诉讼地

5、位。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 职能就是辩护。 (2)辩护人的责任 35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第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二,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 是

6、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任意性) 第二,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强制性) 第三,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强制性) 第四,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强制性) 第五,任意性指定辩护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 护律师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 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

7、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 被告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院指定的 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 案; 属于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 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 定辩护人。案例分析 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管辖法院 某县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 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 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 乙“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 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理由是:对法 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问:本案中,县法院在对待被告人

8、的辩护权问题上是否有 错误,为什么? 4、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 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捕的犯罪嫌疑 人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应当经侦查

9、机关批准。掌握: 第一,聘请律师开始的时间。 第二,只能是聘请律师而不是聘请辩护人; 第三,律师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开展的工作有限。 两项权利: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四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为其申 请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享有两项权力 第一项是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时,能否聘请以及会见犯 罪嫌疑人者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第二项是受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人在场 。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件,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 需保守秘密,而将其视为涉及国家

10、秘密。 律师提出会见的要求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之内 排会见。对于以下5种案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走私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而且案情重大,同时又是共同 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5曰内安排会见。案例讨论:委托辩护人的方式 某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以后,要求聘请律 师,但没有提出要聘请谁。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 置之不理。某甲的妻子代某甲聘请了一位律师。 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某甲的妻子没有资格 聘请律师,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问: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11、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 转达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 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 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 师。”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置之不理,侵犯了某甲的诉讼 权利。某甲可以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犯罪 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拒绝律师参与 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 人的诉讼权利,也侵犯了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某甲 和律师都有权提出控告。

12、职务保障权。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 调查 取证权。 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权和法庭 辩论权。 控告申诉权。 其他权利。 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秘密。 依法 履行职务。 辩护人不得违法规定会见法官、检察 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或行贿。 不得 帮助犯罪嫌疑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 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作伪证。5、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与会见权 注意: 第一,律师和其他人享有的程度有区别; 第二,阅卷权的具体内容。 一是阅,包括三种行为:查阅、摘抄、复制。 二是阅卷范围:诉讼文书、技术性的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与会见权 第一,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

13、人享有的程度不同。 第二,阅卷权范围的掌握。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 2款规定审判阶段辩护人能够看到本案所有的材 料,包括全部证据材料。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不能看的: 一是讨论记录,一是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调查取证权 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的 须经他们同意; 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 有关材料的,须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 须经上述人员同意。 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二、代理制度 (一) 代理制度的概述 (二)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 (三)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五)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代理人

14、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实施一定的行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活动。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 概述比较较点刑事代理刑事辩护辩护 针对针对 的对对象不同 针对针对 被害人、自诉诉人 、附带带民事诉讼诉讼 当事 人设设立 针对针对 公诉诉案件和自诉诉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而设设立 介入诉讼诉讼 的方式有 所不同 受被代理人委托 辩护辩护 人委托介入诉讼诉讼 之外,还还包括通过过法 院指定 诉讼地位不

15、同 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 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 内活动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 讼地位诉讼职能不同 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的代理外,其他诉 讼代理人均是行使控 诉职能 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分为三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 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 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以下几种情况委托代理人更有必要:一是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二是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的案件;主要是指被 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 人隐私。三是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意自诉案件能够委托代理人的就是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没有自诉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 料之日起日内,应告知。 3、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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