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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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海商法第十五章 海商法概述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十五章 海商法概述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第三节 海事合同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海商法的概念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的概念n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n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 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制定本法。” n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 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 心(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

2、术性和专业性(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一、船舶二、船员一、船舶(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三)船舶物权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n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 条件: (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能够在海上航行 或移动。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 移动式装置。 (2)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上 的船舶。 (3)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以商业为目的。 n船舶在海商

3、法上具有以下特殊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2)船舶是合成物。 (3)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n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 船舶的监督管辖关系,确认和公示船舶所 有权及其他权利,使船舶在法律上能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经程序。 n依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船舶物权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n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船舶共有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n船

4、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 n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相 对消灭和绝对消灭。n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2、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 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 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的权利。 n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 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营运中的船 舶,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置抵押权。(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 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

5、人。 n船舶抵押权设定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 处置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不受 船舶共有权分割的影响。船舶共人设定的 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发生转让,抵押权 随之转移。 n抵押权人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而非抵 押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同日登 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n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 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 抵押权受偿。n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 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n船舶抵押权通常因被抵押的船舶灭失,船 舶抵押权的行使,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 押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此外,船 舶抵押权

6、还可因抵押权人放弃、注销登记 等而终止效力。3、船舶优先权n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n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n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优先性 、追及性 、秘密性 ,并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 n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 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五种: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 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 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 费的缴

7、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请求。n上述船舶优先权间的受偿顺序为:因船员 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 债权受偿;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 害的债权受偿;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 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n但是,依海商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 先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下列 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 费用;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 其他费用。n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担保的 债权消灭;在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 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

8、公告之日起满60日 不行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 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船舶经法 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 4、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与民法上留置权的法律效果相同 ,只是适用范围有些差异。我国海商法对留置权只是在第25条第 二款有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 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 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 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二、船员(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船长的职责船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n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 ;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 。n我国采广义理解,海商法第31条规定 ,船员是指包括船

9、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 人员。(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 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 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 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 证书。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n船员被录用后,依据法律和合同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船员的一般权利包括:取得 工资报酬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受遣返 权;休假权;获得保险的权利。 n船员的一般义务包括:忠于职守,服从指 挥;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 ;不得擅自离船。 (三)船长的职责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负责船舶的安全和秩序。3、负责制作海损、污

10、染事故报告书。4、救助海上的人命和遇难船舶。5、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6、船长的准司法权。 第三节 海事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提单三、航次租船合同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五、船舶租用合同 六、海上拖航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 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 另一港的合同。我国海商法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对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作了如下分类:n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 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或 收货人支付

11、运费的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 同,零担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n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 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 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 定运费的合同。 n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是指 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 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往另一港,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n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 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 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 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货物运输 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订立和解除n件杂货运输一般以订舱的方式订立,托运 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

12、向承运人办理托运, 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合同才能 成立。n航次租船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双方当事 人协议选用的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附 加条款而成。航次租船合同可由承租人与 出租人直接签订,也可通过船舶经纪人签 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因法定的事由 或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的解 除主要有两种情况:n托运人于开航前任意解除合同。 n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3、货物的交付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 有以下几项:n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n妥

13、善、谨慎地管理货物。 n不进行不合理绕行。 n按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 (2)承运人的责任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 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法律 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 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货物灭失 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 责任。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 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 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 定范围之内。但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 适用并不是绝对的。n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

14、延交付是由 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 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 制赔偿责任的规定;n同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 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 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 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用限 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 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n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 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n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 的除外;n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 意外事故;n战争或者武装冲突;n政府或者主管

15、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 司法扣押;n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n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n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 行为;n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n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n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n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 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除上述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在下列两种情况 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是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 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 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 实际情况,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 特殊风险造成的。n二是承运人在舱面

16、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 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 照这些规定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对由于 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 坏,不负赔偿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约定 提供货物的义务,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 料的正确性;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港 口、海关、检疫、检验等各方面的手续; 正确通知危险货物;支付运费。 3、货物的交付(1)货损索赔通知(2)迟延提取货物 (3)对货物的留置权 二、提单(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二)提单的种类(三)提单的签发(四)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 权特性的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已装 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n已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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