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会议纪要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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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见一、意见的由来及演变:“意见”作为公文文种,始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印发),在此之前,党和行政机关公文中,就已出现以“意见”作为标题的公文,但因未立文种,常 常以指示这一文种下发。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取消“指示”增加“意见”。现在“意见”已 成为相当重要的通用公文文种。 二、概念: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 出建设性意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应当作出处 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

2、的, 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三、意见的分类 1呈转性意见。用于报请上级党政机关批转、转发属于自己 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又要其他部门周知、批准的措施、意见、 办法。有时在结束语中可以写:“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2建议性意见。用于向上级单位请示、建议某几个方面的具 体工作、活动。如关于扶持丝绸集团发展的政策意 见。 3直发性意见。用于法定组织和党政机关依据其职权权限直 接下发,要求下级单位和部门参照执行的见解和办法。如国 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四、意见的写作 1、标题 有两种写法

3、: A.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例1: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例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B. 事由+文种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主送机关 可列写也可省略。由上级机关直接发给下级机关、单位的指示性意见,大多列写出主送机关(即下属的机关单位);由 有关部门写给上级机关的建议性意见,往往随同上级机关批转 该意见的通知一起发出,故不列写主送机关。 3、落款及日期上级直接下发的意见,一般在文后落款或盖章并写明成文日期;须由上级批转的意见,发文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列写在标 题之下。4、意见正文写法由缘由、事项和结

4、语组成:( 1)缘由。一般概括写明发出意见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最后 一句习惯用语通常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现(特)提 出如下意见”。(2)事项。一是阐明对某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 意义;二是提出解决此项问题的具体见解和处理办法。要求下级 遵照执行的意见,要提出明确要求、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和有 关部门的职责等。这部分是建议和实施办法。写作时要具体, 不能空泛。如果意见的内容较多一般采取分条列项式。(3)结语。是正文的结束部分,常用惯用语: “以上意见如 无不妥,请(或建议)批转有关部门执行”、“以上意见,请予考 虑”、“以上意见供参考”等,向下级机关安排布置工作的意见, 结尾可提出对

5、贯彻执行情况如期上报的要求,也可用希望和号召 语作结。五、意见的语言要求 1条分缕析,层次清楚。语言概括。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在功用和效能上兼具建 议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特征。意见的缘由要写得有概括性;意见的见解 和事项要围绕核心问题,要具体,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分条陈述,所述 办法要具体可行,可操作性强。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 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6、(略)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 策支持力度。(略)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略)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略)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略)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略)(略)2依据行文方向,选择恰当的用语。意见行文方向具有多样化,有上行意见、下行意见和平行意见。由于意见的行文方向不同,其用语也截然不同。上行的“意见”,要使用下级对 上级汇报见解、陈述办法的语气,如“我们考虑”、“我们建议”、“我们要 求”及“请”、“敬”、“望”等。下行的意见,用语郑重、严谨,具有鲜明的指示性,较多使用一些带有祈使语气表示肯定或带有禁止语气以示否定的指 令性语言。平行的“意见”,则要使用平

7、等协商的语气,多用协调性、商洽性、期请性词语,以征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 3语言表达准确简明规范。语言风格朴素、大方,语言表达严谨,通体明白,忌用生僻深奥的词语,不用方言土语。语言结构上,一般多用单 句,兼用复句,但不宜过多。用词造句贴切稳妥,便于理解 和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为适应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 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为了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对其出售国有住房取得 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 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国有资产。各单位都要严格管理。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

8、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 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 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 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管理办法由 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 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力、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的住房建

9、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 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 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 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简析:这是一篇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建议性的意见,目的是请上 级机关批准施行。它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 积极性,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留用、统筹、使用办法、违规处理提出了明

10、 确的意见。2政策性强。对“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政策明确具体,指导 性,操作性很强。3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语言简洁、一气呵成。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红十字 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 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 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 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

11、展作出了重要 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 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为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一)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 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 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 、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 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

1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 、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 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 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迫 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 作用。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 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展红十 字事业,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三)弘扬红十字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3、人道、 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弘扬红十字精神, 传播红十字文化,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 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必然要求。二、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四)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 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 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 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

14、级红 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 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 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五)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 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 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 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

15、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 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六)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 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 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 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 究。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七)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 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

16、府灾害应 急响应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 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 类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 力量执行国内国际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 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 相关费用。(八)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 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 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 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 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九)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 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 字博爱送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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