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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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 2.0.1 住宅建筑

2、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 分),简称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 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

3、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16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 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2.0.17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

4、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 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 单元式住宅con1bined apartment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 2.0.19 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7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1 相邻关系4 外部环境 4.1.1 住

5、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 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与住宅距离 路面宽度 9m 住宅面 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4.1 相邻关系4 外部环境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

6、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 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 外部环境 4.2 公共服务设施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要点说明】 “通达机动车”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单元门的情况。同时应注意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 段。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

7、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12m12m的 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道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 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要点说明】居住用地各

8、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 道中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居住用地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重视其设置范围和 相关设置要求:n设置范围包括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地。n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 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n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n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 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n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 停车库。5.1 套内空间5 建 筑 5.1.1

9、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点说明】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 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阳台从使用功能上分析,底层的庭院、顶层的露台与阳台类似 ,均可代替阳台,故不强制把阳台列为基本空间。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因住宅设计规范中 相应规定了起居室(厅)最小面积为12m2,厨房最小面积为4m2 ,所以当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6m2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 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2m2而小于16m2时,按违反一般规范处 理;如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小于12m2

10、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 理。5.1 套内空间5 建 筑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0.9m时,应有防护措施六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 1.05m,七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 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 大于0.11m。【要点说明】 窗台和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当

11、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可不受此限。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有限制条件。5.1 套内空间5 建 筑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 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 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 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12、m。楼 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 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 建 筑 5.2 公共部分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 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 建 筑 5.2 公共部分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

13、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5.3 无障碍要求5.3.3 七层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1 一般规定9 防火与疏散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要点说明】将每套住宅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以将火灾有效控制在一户 范围内作为目标。针对户型平面多样化,在设计内转角处的外窗时,可采用设置 固定防火窗等办法,防止火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住户之间蔓延 。凹井内上下

14、层之间的外墙窗,应尽可能加大窗槛墙高度,有 困难时可采用设防火挑檐等措施防止火灾的纵向蔓延。7.6 防火分隔构造 7.6.1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 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l 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 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 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9.1 一般规定9 防火与疏散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

15、、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 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 其高度总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 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1 一般规定9 防火与疏散【要点说明】为了照顾习惯和尽量减少与相关规范的冲突,适当规定层的高 度,以层数限制高度对住宅还是可行的。对于下列部位可不计入建筑层数:n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小于等于1.5m者;n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n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9.1 一般规定9 防火与疏散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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