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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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云金办201270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第三条 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

2、与。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四条 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本要素分值共 10 分。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 2 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 1 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 0 分。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

3、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 2 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 0 分。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第七条 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

4、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 2 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绩效考核合规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 1 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激励约束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实际操作的工作底稿、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第八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公司整体氛围积极向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 2 分;董事会(执

5、行董事)较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收到一定的成效,公司整体氛围较好,得 1 分;公司不具备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合规经营意识较弱,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 0 分。评级时,应当从是否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的培训,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训计划开展了业务技能、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求公司提供培训计划文件、培训记录和培训结果考核记录等文件。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机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审慎经营与稳健发展,考核机制规范严格并有效实施的,得 2 分;董事会(执行董事)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基本能够体现公司审

6、慎经营与稳健发展的原则并实施,但未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的,得 1 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不利于公司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办法、董事会会议材料、评价报告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章 内部控制第十条 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以及有效性,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本要素分值共 10 分。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清晰,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运作的,得 2 分;公司制定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基本运作的,

7、得 1 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不清晰,或者大部分规章制度的主要措施背离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各项规章制度,并应当特别关注贷款流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审、贷分离,是否做到有利于发现潜在客户的风险,可能出现风险后是否可以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减轻风险等。第十二条公司内控组织架构清晰,各个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所有岗位均有详尽岗位说明书的,得 2 分;各个岗位设置基本合理、分工基本明确,岗位说明书的覆盖程度和详细程度一般的,得 1 分;各个岗位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或者没有岗位说明书的,得 0 分。本指标主要评价公司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和内

8、部牵制机制。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分析该公司在各个岗位配置和岗位职责确定上是否科学合理。第十三条公司分级授权体系完备,重要业务的授权均采用书面形式且执行有效的,得 2 分;基本完备,未完全采用书面形式,执行效果一般的,得 1 分;没有建立或执行不力或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分级授权体系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比对相关的授权文件,核实是否存在超授权行为;并抽查部分项目档案,核实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超权限操作行为。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能够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将借款人(含担保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措施可实现性等

9、资料收集完整,全面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形成完整、全面贷前调查报告,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合理分工的,得 2 分;资料收集及贷前调查报告有待进一步完善,未完全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有分工的,得 1 分;未取得关键资料,无贷前调查报告,或者完全不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业务受理、调查与业务审查复核(贷款审批)完全无分工的,得 0 分。评级时,可抽查部分贷款项目档案资料,并询问相关业务人员、贷款审批人员。重点审核贷

10、前调查资料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制作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批人员是否与调查人员相分离;贷款审批流程是否有完整的过程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操作相一致;是否有必要的贷后检查等。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了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全面,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得 2 分;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得 1 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管理混乱,或者曾发生重要合同、凭证遗失的,得 0 分。评级时,抽查公司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对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档案内容进行分析。第四章 合规经营第十六条合规经营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情况,旨在引导小

11、额贷款公司建立诚实守信的合规文化,谨慎发放贷款。本要素分值共 35 分,并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扣分。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均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信息的,得 2 分;拒绝报送或者不及时报送或者报送不完整的,得 0 分。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清晰进行公示的,得 2 分;公示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清晰的,得 1 分;未公示或者其他内容有公示,但未公示监督电话的,得 0 分。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得 2 分;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得 0分。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变更基本账户,开

12、立或变更除基本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公司被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处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处罚或者涉及刑事案件;公司获得外源性融资;公司被县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公司获得财政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被主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诫勉谈话、警告、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得 3 分;存在任一情形之一的,得 0 分。评级时,若无上述情形,应要求公司出具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监管的,得 2

13、 分;拒绝监管或者不积极提供各项资料、说明情况的,得 0 分。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证或者后续教育,相关业务人员均有从业资格的,得 2 分;不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后续教育或者业务人员无从业资格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培训证明等进行对照。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无未经审核任职或者发生变更的,得 2 分;存在未经审核擅自任职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经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的,得 0 分。评级时,要求公司提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文件,省金融办审

14、核通过文件,并对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金额均未超过资本净额 5%的,得 2 分;单户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 5%的,得 0 分。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高于贷款总额 75%(含)的,得 6 分;高于 70%(含)低于 75%的,得 5 分;高于 65%(含)低于 70%的,得 4 分;高于 60%(含)低于65%的,得 3 分;高于 55%(含)低于 60%的,得 2 分;高于 50%(含)低于 55%的,得 1 分;低于50%的,得 0 分。对于设在州(市)中心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面向“三农”的比例时可以包括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评级

15、时,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逐一核查借款人是否与“三农”有关或者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专门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真实财务账册的,得 2 分;有专门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基本规定的,得 1 分;无专门财务人员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真实财务账册的,得0 分。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的,得 2 分;记录和反映不全面的,得 1 分;未真实记录的,得 0 分。评级时,主要综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公司各类会议记录、决议、报告等综合判断。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委托经省

16、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得 2 分;按规定委托经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但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或者拒绝出具意见的,得 1 分;未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未委托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得 1 分或者 0 分。评级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并审核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是否为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无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得 2 分;存在任一情形的,得 0 分。评级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情况的说明及广告内容,宣传资料;若无发布广告情形的,应要求公司出具不存在的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 100%以上(含)的,得 2 分;低于 100%的,得 0 分。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在批准的县(市、区)开展业务的,得 2 分;存在跨县(市、区)开展业务情形的,得 0 分。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跨县(市、区)经营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弄虚作假,欺瞒主管部门的,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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