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851738 上传时间:2018-08-16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纠纷案例(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案例1:某工程于2005年招投 标、2005年3月签订固定总价合 同,合同工期500天,合同签订 后,施工企业即着手准备进场施 工。但由于建设单位拆迁工作未 果、施工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等 原因导致施工企业一致未能开工 。2006年9月建设单位发出指令 ,要求开工日期另行通知,而此 后由于设计图纸变更等原因工程 与2007年底才正式开工至2009 年9月竣工。由此施工企业要求 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等的 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认为合同 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期差 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 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 应当采取措施弥

2、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 窝工、倒远、机械设备搬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本工程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 成工程延期施工,延期的时间已 经远远超过工期本身。而实际施 工期间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度上 涨,已超出合同所约定的以及施 工企业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因 此,经调解发承包双方同意本着 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 一致,根据“苏建价(2006) 276号”、“(2008)66号”和“苏 建价(2008)67号”等有关文件 精神调整其工程价款。 案例2某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 计价,含商品混凝土、门 窗、钢材、防水卷材、墙 地面砖等大量甲供材,工 程按实结算。在编制工程

3、 竣工结算报告时,业主要 求在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 费为基数的措施费用、规 费、税金等时应将甲供材 费用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中扣除,并且甲供材费用 应按工程同比例下浮之后 ,应在税前予以扣除,不 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总造 价中,对此,施工企业提 出强烈质疑。v: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 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 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招投标中 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 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其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 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在退还甲供材料费 用时,应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及 单价予以税后退还,退还甲供材料的价格

4、应与计 入价相一致。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 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 价时应按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 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费)。甲供材料若有超 支,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退还,若有结余,其处 理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此 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 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 缮、安装、装饰

5、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 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 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等规定,承包 方及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书时,应将甲供材料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 内,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细表,作为有关部门 征收营业税的依据,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 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则不得包含甲供 材料的金额。经调解,甲乙双方同意按有关文件 规定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规范甲供材料的计 价方法。案例3: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 同,进入工程结算审核阶 段时,业主指出本工程塔 吊基础及其进退场费计算 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

6、致, 商务标按每个单体一台塔 吊计算,而技术标则按每 两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并 与实际施工相一致,因此 业主认为塔吊基础及进退 场费应按实际进场的数量 结算,而施工企业则认为 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招投标 过程中,招标文件为邀约邀请 ,投标文件为邀约,中标文件 则为承诺,技术标与商务标不 一致时,应在评标过程中提出 质疑。而在合同签订后则应按 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本工程施 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采用固 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的包 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 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风险范 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 法为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 动的,如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 引起工程量增减,

7、工程造价必 须调整。”经调解,双方达成共 识,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其中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属 于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亦不在 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之内 ,因此在工程结算中不再调整 其费用。案例4:某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未有条文约定总承包 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在建设过 程中,业主决定将铝合金门窗、 屋面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另行 分包,并将其费用从造价中扣除 ,而专业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施 工中使用了总承包单位的脚手、 垂直运输机械等,因此总承包单 位向业主提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用,而业主认为合同中无约定而 且总承包单位应直接向分包单位 收取,予以拒绝。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总

8、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 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独立发包、自 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 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 ,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主 体的施工单位根据有偿服务的原 则,应向建设单位收取总承包服 务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 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 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 现场经费。而总承包单位自行分 包的专业工程产生的配合费用由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协商 解决。经调解,本工程业主同意 按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专业工程进 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以及对专 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 和深度,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 按有

9、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 承包服务费用。案例5:某钢结构工程在施工现 场根据验收规范由业主 委托某质量检测中心对 有关构件进行了探伤检 查,费用由施工企业垫 付,经检查钢构件质量 完全合格。在竣工结算 时,施工企业要求业主 支付这笔费用,业主认 为施工合同中未有明确 约定,而且施工企业的 投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 0.18%的企业检验试验 费,所以不应再支付这 笔费用。 二四年八月苏建质(2004)318号 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为加大对工程质 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工程质量检 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等,保证工 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工程质量见证取样 检测一

10、律由建设方委托, 二00四年十月苏 建质(2004)372号文件关于改变我省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 项的通知继而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委托 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 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 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 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 达等必要的费用。”所以根据施工企业费用 定额计取的企业检验试验费为通用措施费 项目,即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 构配件等拭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 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 的费用。而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 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 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

11、位直接支 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所以经调解,业 主同意支付在施工现场竣工验收阶段所产 生的钢结构探伤费用。案例6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 定单价合同,但针对竣工结算时却无详细价 款调整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中满堂 基础项目特征中强度标号根据业主要求由 C30改为C40,但施工企业中标合同单价明 显偏低,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认为应按 标的单价扣除,业主认为应按中标价扣除; 此外由于涉及设计变更,混凝土框架柱、梁 、板的工程量大幅度提高,而其合同中标价 格明显偏高,在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工程 量的单价施工企业认为应全部按照中标单价 计算,而业主认为超过原清单量的3%之后 的工程量才能

12、增加造价,并且单价应按原标 底价格计算。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施 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调整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8)条文 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 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 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 法,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 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招标文件应

13、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 ,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 招标人认可之后进行调整。v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5规定:“因非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 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该工程合同中未有相应约定,而根据 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当工程量清单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4、.1%时 ,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 ,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 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 行。”业主所提的3%调整范围并无依据。v       经调解,施工单位同意竣工结算时按中标价格扣除原满堂基础的造 价,并按中标价格中的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变更后满堂基础的造价。建设 单位同意在竣工结算时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综合单价不变,仅调整其 工程量,但若其实际竣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了原工程量清单的10%, 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重新调

15、整。案例7:某建设工程合同价 款条文如下:“本工程采用固定 价格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考 虑施工期间所有市场风险,竣 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风险 费用计算方法:无,设计变更 和招标人要求的变动按实调整” 。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历了 07年建材价格暴涨以及08年人 工预算工资单价的调整,施工 企业在竣工结算时要求调整人 工及材料价格,否则会造成严 重亏损甚至影响民工工资发放 ,业主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 一律不作调整。本工程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 考虑施工期间内所有市场风险, 使得后者在施工期间承担了过大 的市场风险,尤其是07年建材的 暴涨事实上已经超过了有经验的 承包商所能预计的范围以及承受 的能

16、力,并且有影响社会安定的 隐患,同时合同中注明“风险费用 计算方法:无”,经查阅施工企业 投标报价以及该工程标底价格, 均没有计算任何风险费用,也即 施工企业虽然承受风险,却未能 计算相应风险费用。此外,人工 工资单价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 整文件,不属于施工企业所承担 的市场风险。所以经调解,双方 同意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 由业主承担,未超过,仍由施工 企业承担,而人工工资单价则根 据有关文件就规定进行调整。 案例8:某工程业主 单位现场未做三通一平 ,同时高压线路接入点 离施工现场较远,招投 标时仅要求施工企业勘 察现场后自行报价,合 同中亦未注明三通一平 费用如何计取,在工程 量清单中亦未有体现,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 要求甲方支付施工现场 高压线路等费用,而业 主认为此项费用已经包 含在临时设施费在,拒 绝再次支付。”三通一平”一般是指基本建设项 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 、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水通专 指给水,电通指施工用电接到施工 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路通指场外道 路已铺到施工现场周围入口处,满 足车辆出入条件,场地平整指拟建 建筑物及条件现场基本平整,无需 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