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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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写写作专题讲专题讲 座会议纪要和规范性文件的写法会议纪要和规范性文件的写法主讲人:杞永斌主讲人:杞永斌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的一首打油诗:我有八个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我有八个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 你若想问真姓名,名字不同都姓何:你若想问真姓名,名字不同都姓何: 何事、何故、何人、何如、何时、何地、何者,何事、何故、何人、何如、何时、何地、何者, 好像弟弟与哥哥。好像弟弟与哥哥。 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 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第二讲:规范性文件的写法提纲会议纪要的概念会议纪要是记载

2、、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使用的一 种公文。是云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规定的二类十三种公文中的第十三种公文。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会议纪要的作用一项是“记载”功能。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一项是“传达”功能。会议纪要的特点1.纪实性。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2.概括性。3.约束性。4.备考性。会议纪要的种类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种类按性质分按性质分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专题型纪要综合性纪要会议纪要的格式会议纪要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1.会议概况。2.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3.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写法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会议纪要 大致可以有以下几

3、种写法: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1.集中概述法。2.分项叙述法。3.发言提要法。会议纪要写作的注意事项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1. 要善于正确集中会议讨论的意见。2.要突出会议的中心和重点。3.要条理化、理论化。4.要讨论修改。第一讲:会议纪要的写法 范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第二讲:规范性文件的写法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 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 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或指示等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 度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第二讲:规范性文件的写法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规规章和现现行政

4、策措施的规规定;2.切实实保护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组织的合法权权益;3.体现职权现职权、责责任相统统一的原则则;4.体现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规范政府行为为,做到立、改、废废相结结合 。5.符合精简简、统统一、效能的原则则,简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第二讲:规范性文件的写法1.为为保证证法律、法规规、规规章和现现行政策在本县县的贯彻实贯彻实施,需要 制定的实实施办办法、细则细则和相关规规定;2.县县政府为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职能需要发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规定等行政 措施;3.体制改革的办办法和相关措施; 4.调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动的内部规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二讲:规范性文件

5、的写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全文执行。(附后)第一章 总则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备案办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 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

6、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 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 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 件、程序和 责任;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

7、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 条 例”。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 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权限和范围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备案办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8、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

9、合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 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四)乡(镇)人民政府 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备案办办法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工作部门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 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

11、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 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起草或者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发布的公告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和 要求; (二)听证会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主持,起草

12、单位负责人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 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 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 关。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13、署;两个以上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各 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备案办办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包 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

14、 调、衔接;(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 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 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

15、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 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和说明。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三)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情况和其他 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出决定。第四章 决定、登记和公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备案

16、办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 及时予以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和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 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政府公报和有关媒体对未持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刊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查阅服务: (一)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二)政府便民服务机构; (三)电子政务网站;(四)档案馆。 制定机关应当自政府公报或者报纸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7日内,将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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