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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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如下,欢迎阅读参考。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1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2、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 105,453 元,剩余房款 240,000元于 XX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 XX 年 1 月 31 日实付部分首付款 36,362 元,首付款余款 69,091 元*承诺在 XX 年 12 月 28 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 XX 年 12 月 28 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 69,091 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3、、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 XX 年 1月 4 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

4、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2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 年 7 月 1 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2栋 3 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XX419710 038.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 年 7 月 12 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2

5、 栋 3 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2 栋 3 单元 1701 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

6、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 5 个月,预产期在 20XX 年 5 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此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人:

7、20XX 年 01 月 20 日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 3 申请人:河南 xx 置业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 xx 号院 xx 号楼东 x 单元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请求事项: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 xx 路西 a7-2104、a7-2105、 a7-2106、 a7-2109 号四套房屋的拍卖。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

8、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周某某于 XX 年 3 月 20 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

9、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

10、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 XX 年 6 月16 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 XX 年 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 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 465 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 ,致使光大银行自 XX 年 2 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 100 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

11、请人被迫于XX 年 6 月 16 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 XX 年 8 月 22 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1、预查封与查

12、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5 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13、。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 。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14、。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 XX 年 6 月 16 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于 XX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

1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协助法院执行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 。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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