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相关规定及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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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合同签订、履行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1.凡是招标投标的项目,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招标 投标 的实质内容。(招投标法46条) 2. 签订合同时 不能使用什么什么后等模棱两可的词 ,约定必须明确,而且前后不能自相矛盾。(不 能保护合法的利益) 3. 首先是该履行的义务不打折扣,而后是该享有的 权利充分行使。(索赔的必备条件) 4. 签证要及时,必须留存。(防止事过境迁和事后 修改) 5.甲方直接分包、供材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是延误 工期、增加费用的主要原因。(承包人没有主动 权) 6. 引发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工程 款支付不及

2、时造成的,这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 问题。(必须办理签证)预、 结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熟悉合同中有关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内 容谁在先谁有优先解释权,签证以时间顺序谁在后以谁为 主)。2.要熟悉合同中有关预、结算条款的约定(提交的时 间、可调的范围、政策性规定、相关的资料等);3.结算图纸一定是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4.所有签证均已由发包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的 签字和盖章;5. 政策性文件、定额、结算依据备齐;6.提交预、结算资料要办理签收;7.所有资料要有备份;8.按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发催告函。9.如果是政府审计一定要积极配合,如果是合同约定 的社会审计可以配合,否则不予配合

3、,尤其是二次审计。案例一、 2003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建*住宅楼, 面积17000平方米,开工日期:03年9月1日,竣工 日期05年6月30日,质量为:优良,合同总价款暂 定*万元,结算调整方式执行96定额,取费按丙 级,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土建为1035元/ 平方米、安装为130元/平方米等共计1260元/平方 米。施工后期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 期为:05年10月31日,每拖延一天竣工,按工程总 价的万分之三进行处罚。该工程06年1月20日竣工 ,质量为合格。为此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2.被申请人支付工

4、程质量违约金 。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辩并提出反请求,同 时举证证明工程延误的原因是开工后施工图纸不全 、未办理施工许可(被质监站勒令停工)、竣工前 期又提出设计变更,故延误工期的原因在申请人; 质量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所以请求仲裁委驳回申 请人的请求,同时也提出了反请求。1. 被申请人要求对总造价进行鉴定2.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欠 款利息。案例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工程2001年10月31日开工,2003年11月 27日竣工。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26款中约定“竣 工验收合格30日内付至总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30 日内付清” ;在合同第十条35.1款中

5、明确约定“ 每拖期支付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万分 之二的违约金” ;在第十一条47.6款中约定“本工程 保修期为两年”,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03年11 月27日(四方盖章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双方 又在2004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 同意对乙方的决算进行审计,但在乙方未拿到质量监 督站竣工验收报告之前,甲方不对乙方付款”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 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辩,提出1.该工 程至今未拿到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验收报告, 也就是说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同时举证证 明不予付款的理由是:依据双方在2004年6 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但在乙方

6、未 拿到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报告之前,甲方不 对乙方付款” 。 所以请求仲裁委驳回申 请人的请求。案例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5年一月签订施 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取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 方法:审定的预算+变更+签证+材料差价+政策性调 整+施工方案,执行2003年山东省工程消耗量定 额。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 与申请人进行结算。1.该工程已进行审计定案2. 申请人又提交了部分签证(有的签证量已进 入结算,但价格不是签证的价格;有的签证没有进 入结算)3.申请人请求对签证部分的漏项和价格进行追 加案例四、有一装修工程2003年10月采用费率 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后即签

7、订了施工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约一千多万, 开工日期:2003年10月,竣工时间2004年12月, 结算以实际签证量按照中标人的竞报费率,执行 03消耗量定额及取费程序,并把现行的取费程序 表贴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1. 在04年6月定额站下文件将装饰取费程序中 的基数改为人工费;2. 在该工程结算时审计部门按人工费作为基数 进行的取费;3.该工程分三个标段,由三家企业施工。案例五、有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 包双方在合同结算方式条款中约定:结算执 行现行定额,按二类工程丙级取费程序。但 在补充条款中又约定结算审计时执行96定额 及取费标准。合同还约定该工程要经过审计 定案方可付款。1.该工程系三类工程;2.该施工企业系乙级企业;3.审计部门按三类工程丙级取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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