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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WTO)法若干问 题一、WTO法总论l(一)、WTO法体系构成l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咯什协议: 在整个体系中,只有它是正文,其他协议都只是 它的附件。2、附件:l(1)、附件1:l附件1A(货货物贸贸易多边协议边协议 ):具体包括1994年 关贸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l附件1B(服务贸务贸 易总协总协 定) l附件1C(贸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识产权协 定) l(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l(3)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l(4)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协 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
2、牛肉 协议。 (二)、WTO法的基本原则l1、最惠国待遇原则l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法律特征: l(1)、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条约法上的制度。l(2)、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使一个国家的所有贸贸易伙 伴处处于平等的地位。l(3)、现代最惠国待遇是“立即的和无条件的”。 l(4)、在最惠国待遇中,需要有第三方作为为参照对对象 。 l 2、国民待遇原则 l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产品、投资、服 务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产品、 投资、服务等的待遇。l3、透明度原则 l透明度原则对WTO成员的要求:l公布的义务 ;通知的义务;答复其他成员请求 的义务 ;法律规章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 施 ;设
3、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 有关理事会的咨询 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l该原则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主要表现为:进出口 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 5、市场准入原则 l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另一成员的货 物、服务和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经营活动 。 二、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问题 l各国采取的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措施主要有: l1环境关税制 l2环境标志认证制度l3环境PPM标准三、WTO法的适用 l(一)、WTO的“一般例外条款”l1、GATT 1994第20条。l2、GATs第14条。(二)、WTO协议和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做法:l1、直接适用。(法、奥地利、日)l2、间接适用。
4、(意、英)l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 。l无论对履行国际条约采用何种理论的国家,对 WTO协议在本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力均持否定立 场。 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 主要有两种模式:l一是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二是不具体规定条约 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 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条约有不同 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对WTO协议不宜直接适用: l1、WTO协议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经贸政治关系, 并不直接为私人诉讼主体创设权利义务。 l2、WTO协议反映复杂的国际谈判和妥协关系,而 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l3、不利于以对等原则保护本国诉讼主体的合法 权利。
5、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l1、磋商。一成员员方向另一成员员方提出磋商要求 后,被要求方应应在接到请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 复。如同意举举行磋商,则则磋商应应在接到请请求后 30天内开始。l2、专家组审理争端。l 专专家组组通常由3人组组成。专专家组组的成员员可以 是政府官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这些成 员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组织 。l3、上诉机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设设立常设设上诉诉机构,受理对专对专 家 组组最终报终报 告的上诉诉。常设设上诉诉机构由7人组组成 ,任期4年,可连连任一次。其成员应员应 是法律、国 际贸际贸 易和世界贸贸易组织协组织协 定或协议协议 方面的公认认 权权威 l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 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 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 4、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l争端解决机构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情况。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 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以监督 建议和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