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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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内容概述n近年来出台新政策解读n部分热点问题收入类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n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 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销售收入。 解读:1.原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 :收入类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 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

2、销售确定 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什么价格销售?第三条收入类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 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思考:上述规定存在什么漏洞? 2.新政策规定: 三层含义:发生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 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注:不再区分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均按公允价确认。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

3、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收入类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 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也即: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 性税务处理,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收入类n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 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财税

4、2008151号):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 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类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 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 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5、金。(财税201170号) 1、2011年1月1日以后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 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 途;收入类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 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作为应 税收入; 未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只能作为应税收 入。 2、上述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 发生

6、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扣除类n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明确股权捐赠的收入确认、扣除等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 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 史成本确定。 要点: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 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 等。收入、扣除类二、捐赠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 额,

7、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 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 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 要点:捐赠额=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扣除类三、受赠对象范围界定: 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 注意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 外捐赠。 同时,必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股权捐赠行为范围界定: 仅限于境内捐赠,不适用于向境外团体的捐赠。 五、执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发生未处理

8、的可比照处理;已经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扣除类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n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 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原争议: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 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 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扣除类现明确: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 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确认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的支出准予

9、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延伸:个人发票的扣除问题 一般情况下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 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 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 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例如出差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机票、航空意外保险等。扣除类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一、企业福利

10、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 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 限额税前扣除。扣除类解读:扩充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定义 。原政策: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工资薪金(第一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11、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扣除类职工福利费(第三条第二款):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 等。 举例:交通补贴n2009年前,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无论财务处理还是税法 规定,均列入福利费,在纳税申报

12、时进行纳税调整; n2009年后,财务处理上列入工资总额,税法规定作为职 工福利费处理;扣除类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 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列入企业员工工资 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 合上述工资薪金定义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扣除。 税会处理一致。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 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 年度工资薪金,

13、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扣除类解读:减少税会差异。n原因:政策强调实际发放(国税函20093号:企业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 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每年都要对工资薪金两次调整,1月 份发放时调减,年末12月份时调增,增大了征管成本。n处理:汇缴前支付皆可算当年度。必要条件:已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账面计提了该工资薪金金额;必须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底前)已实际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已作代扣代缴。扣除类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 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n按

14、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n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n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读:对原政策的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扣除类第一条: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 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 金支出的,准予计入

15、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 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012年15号公告之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费 用作为劳务费用凭发票扣除,不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也 不作为三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 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部分可作为三费 等计算基数。扣除类问题:可能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引起重复作为 计算基数。2015年34号公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按支付方 式扣除,作为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作为三费扣除计算依据 。n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

16、劳务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n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 福利费支出。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2014年度汇算清缴起废止。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扣除类n财税2016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 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 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要点: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660号令,2015年5月 1日起施行。对象: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扣除类金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 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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