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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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第五条 推行计

2、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名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男

3、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4、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 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是少数民族的;(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 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

5、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网络,配备合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改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

6、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环情、孕情定期查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施行节育手术,术后与产后随访,妇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第四十条 计划

7、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指导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科学有效的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指导一方首选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安全适宜的节育措施。对于一方施行了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形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经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第四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政府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8、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四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性保健用品等监督管理制度。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应当经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 3 篇:甘肃省计划生育条

9、例相关政策(生育调节篇)第十五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10、:(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

11、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

12、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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