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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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主讲人:侯江玲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3009402342 E-mail:1新税法特点n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n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n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n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n统一的税收征管 新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n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 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关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关键环节、重要手段、重要内容n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 200888号 n企业所得税稽查同样要求体现分类稽查特 点3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

2、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n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 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 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 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为准。4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n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 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 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 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第一讲 总则(法/条例第1章)主要内容:n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n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n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6一、纳税义务

4、人(一)基本规定n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法一条,条 例二条)n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不适用。n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7(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n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 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征税(法三条)n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 条,条例五-八条) 2、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8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 )n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

5、,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 全面 管理和控制 的机构。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9国税发200982号 n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控股、境外注册)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 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 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 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

6、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 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03、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为非居民企业n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法二条三款、条例 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n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114、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 第五条)(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

7、修理、勘探等工程作 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25、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条例七条)n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交易/劳务活动发生地n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机构所在地n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机构所在地 n租金所得:实际支付机构所在地 n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和动产转让机构所在 地权益性资产转让以被投资机构所在地 n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机构/个人所在地n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3二、扣缴义务人n法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

8、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 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n指定扣缴:税法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 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 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n特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 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 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n14国地税征管范围调

9、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n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 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n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 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 管理。

10、(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 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15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n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 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 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

11、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16三、税率n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适用税率为20(条例减征为10%) 。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17减免税额-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部分财税2008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 企业:两免三减半或10; 六加一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两免三减半(

12、国 发0740号) 老企业过渡优惠税率:原15%-18%、20%、 22%、24%、25%;原24%和33%-25%(国 发0739号、财税081号、财税0821号)18第二讲 应纳税所得额(法/条例2章)主要内容:n一般规定(法5条/条例1节)n收入(法6、7条/条例2节)n扣除(法8-10条/条例3节)n资产的税务处理(法11-16条/条例4节 )19一、一般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法第五条(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法21条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课税原则2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n内资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n内资原申报表上(收入总额扣除) 允许弥

13、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 200656号)n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 税法第5条)n新申报表上=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允许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1二、收入n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法第六条)n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n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 二章二节)n免税收入(法26条/条例82、83条)和不征税收 入(法7条/条例26条)22收入总额:企业以各种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

14、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3收入的确认n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间、计 量(不同结算方式)n提供劳务收入:-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 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4收入的确认n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 n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条件一致,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款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

15、、关于利息收入、租金 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n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 实现; n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 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5收入(续)n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 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 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 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22条n视同销售 条例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16、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6收入(续)n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 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n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7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n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36号 n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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