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标准法律规范同位功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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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药品标准法律规范同位功能浅析药品标准法律规范同位功能在汉平帝时, “元始五年,举天下通知方术本草者所在,诏传遣诣京师” ,政府出面组织医药人员进行本草的编纂工作,直到东汉出现了我国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 ,载有药物 365 种,总结和肯定了药物的基本规律,梁代陶弘景编著的神农本草经集注 ,将所收载药物扩大,J7oo种,这些著作成为了当时国内用药事实上的标准。直到唐高宗时期,由苏敬领衔,命天下征集药物,于公元 659 年颁布了新修本草 ,它分 55 卷,收载药物 859 种,是世界上第一部药典,它与宋代先后颁布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 开宝新评定本草 、 图经本草 ,都是官方颁布的药品标准。

2、国民政府卫生部于 1930 年颁布了名为中华药典的药品标准。著名老一辈药学专家孟目的先生认为,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制订的技术规定,认为这些规定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是国家对药品所订的法典,所以定名“药典”最为适宜。 “药典”的名称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国家药品标准的通称。建国后,1950 年 2 月,卫生部设立了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由卫生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副部长苏井观任副主任委员。于 1953 年印刷了第 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至今先后出版了 1953 年版、1963 年版、1977 年版、1985 年版、1990 年版、1995 年版、XX 年版、

3、XX 年版药典。现行有效的是 XX 年版药典,药典分为一部、二部、三部,共收载品种 3214 种。需要指出的是,在 1984 年至 XX 年间,我国药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两级。但药品地方标准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药品监管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人民用药安全的保障。为此在 XX 年 2 月 28 日修订后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标准制度的法律框架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 32 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地方标准已无生存的空间。在 1988 年 8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三次会议上,时任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徐志坚在关于的说明中,就指出“标准本身具有严肃的法规性和统一性,标准是各项经济技术活动中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就药品标准而言,它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拘束作用。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在美国现行的 1962 年修订的(fi-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美国官方药典、官方顺势疗法药典、美国国家处方集或它们的任何增补本中认可的物质”都是药品,将官方纲要界定为“官方美国药典、美国官方顺势疗法药典,官方国家处方集或它们中的任何增补本” ,又规定当药物名称为官方纲要所承认或收载,当按照纲

5、要所规定的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测定其强度或其质量和纯度,发现其强度不同于或其质量和纯度低于纲要所规定的标准时,则为掺假药。在我国,药品标准也被视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规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国家法定技术依据,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 药品管理法第 32 条第 1 款指出“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10 条、第 12 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药品管理法第 6 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根据

6、药品管理法第 65 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根据以上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检所,以药品标准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和跟踪抽验。因此在药品监管过程中,通过对药品标准的正确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的轻重,这构成了正确适用药品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此外, 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第 48 条第 2 款第 1 项指出“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1 款

7、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继而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同时第 49 条还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按劣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 7478 条中,则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也成为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行政案件的重要事实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141、142 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刑法第 141 条第 2 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同时也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

8、药的药品。 ”因此违反药品标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仅要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不仅是判断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而且对判断刑法构成要件成立与否发很大作用。一、推动药品标准制定程序模式的变革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先后颁布 8 部药典,目前 XX 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应该看到建国 60 年来,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未来我国应逐步形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活动,由药典委员会积极开展标准制定活动,让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界广泛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以市场化为主导

9、的新型药品标准制定模式。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规范药品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监督等相关程序。其中特别是要健全完善药典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的成员应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结合,人员组成要合理均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且为标准制定设计透明公开的程序,确保不同的观点被考虑。对药品标准审议的全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以如实记录委员们在讨论中的争议与分歧,在剔除了商业秘密之后,这份审议记录应能为公众所获得。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标准的使用者,每天产生大量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数据,这构成了制定药品标准所必需的信息源泉。药品标准水平和指标的选择,和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特定产品特定企业的利益休

10、戚相关,为此应适当增加企业界在药典委员会的代表,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激励。二、完善药品标准的试行与修订程序在我国,新药获准生产后,其药品标准一般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 2 年。其他药品获准生产后,需要进一步考察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稳定性的,其药品标准也可批准为试行标准。之所以要规定“试行”标准,就在于标准是以政府和专家对科学事实的认知为基础的,尽管从理论上说科学问题存在着唯一正解,但是有时候,不同的科学家围绕标准研制所进行的实验方法就是不同的,即使方法相同,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即使结果相同,对结果

11、的解释也可能会产生歧义。而且为了获得科学的结果,有时候需要经年累月的等待。因此许多药品标准也是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制订出来的,在标题中冠之以“试行”的字样,也是为了给标准设定特定的观察期间,通过密切的信息反馈和意见沟通来加强对事实的认知,积累更多的科学信息,并针对标准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修正改进,也使得标准呈现出一种随时随地易于修正的弹性结构。为此在试行期满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对试行药品标准进行全面审评,并根据标准在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在试行期收集到的科学信息和所反馈的问题,国内外的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将试行标准“转正”成正式标准。此外,随着药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界技

12、术更新速度的加快,药品标准也应因时而动,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13 条的规定,“标准实施后,制订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目前,据粗略统计,我国已上市药品的品种共计 15000 余种,现行版中国药典仅收载了其中 3214 种,其余大部分品种均收载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或卫生部颁品标准。 中国药典做到了 5 年更新一次,而往往未能对其他标准予以及时更新或废止,标准老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应着手建立对这些品种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部分药品质量标准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

13、水平低、可控性差等问题。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启动“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对建国以来原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120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12册收载的药品标准进行集中修订。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药品标准作为普遍性的社会技术规则,在变更时将给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深刻的影响,为此在标准修订和提高过程中,应考虑到标准变更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并应规定过渡性的期限,以及在过渡期内的相应扶助措施。三、在国际化背景下完善我国药品标准行政法的全球化与政府规制的国际化,成为了晚近西方公法和政府规制研究文献中的热门论题。在今天的医药产业中,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流动都呈现全球化趋势,外资企业在中国医药产业中占据重要份额。加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都日益呈现全球化的趋势,药品规制的对象是有着特定成分和组分的药品,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国外药品标准动态以及科学前沿的跟踪,加强和国外药典制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使得药品标准能更好的反映国际药品标准科学的发展,促进我国医药行业有效地参与国际化市场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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