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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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

2、案件;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5

3、、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 、 “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隐瞒不报的;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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