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现代制药厂房设施改造设计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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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GMP现代制药厂房设施改造 设计与验证魏 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 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 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 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 件,自201

2、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修订)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 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 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 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 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

3、量管理规 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 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修订)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 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 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 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 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4、修订) 、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 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 月31日前完成。厂房设施 厂区建筑物实体(含门、窗) 道路 绿化草坪 围护结构 生产厂房附属公用设施 空气净化系统 工艺用水系统(含纯蒸汽系统) 工艺气体系统 制冷系统 消防系统 给排水系统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一节 原 则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 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 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 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 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5、。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 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 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 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 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 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 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 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

6、料、产品造 成污染。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 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 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 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 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 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 ,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 相应评估报告;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 霉素类)

7、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 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 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 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 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 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 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 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 设备; 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五

8、)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 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 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 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 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 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 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符合要求。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 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

9、不同功 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 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 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 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 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 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 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 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

10、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 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 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 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 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 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 洁。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 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 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 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

11、间控 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 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 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 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 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 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 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 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

12、区前可对外包 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 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 同等的安全性。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 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 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 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 此分开。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 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

13、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 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 存。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 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 扰。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 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 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 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 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

14、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 通。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 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 具柜中。老厂房设施改造与设计的思路 以质量风险管理的思路,分析现有设施、设 备的实际状况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改造 及设计方案。 分析现有生产工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生产设施设 备需要改进之处 分析现有生产工艺与新版GMP不相符之处 根据生产工艺,分析现有厂房设施新版GMP不相符 之处 以新版GMP为标准,明确改造与设计的基本要 求。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生产区洁净级别与工艺要求不一致。 洁净区洁净级别与新版GMP洁净区分级标

15、准不一致。 98版GMP规定的洁净级别为100级、10000级、100000级 和300000级。 2010版GMP规定的洁净级别为A、B、C、D级,且测试状 态分为动态或静态。 无菌配制、灌装及轧盖等高风险操作的洁净级别未 达到新版GMP的标准(B级背景下的A级)。 A级、B级洁净区缺少悬浮微粒动态在线监测的装 置。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生产区和贮存区没有足够的空间存放设备、物 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可能造成不 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如洁净设备/ 部件和未清洗设备/部件共用同一储存区域。 生产区各功能间的面积 存放待检原材料、半成品的面

16、积 中间品质量控制间的面积 设备清洗间的面积 工具清洗间的面积 原辅料加工处理的面积 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存放的面积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工艺布局不合理,不能有效的防治污染及交叉污 染、混淆和差错。 上下工序之间洁净间不相邻,未按工序顺序合理连 接。 不同的操作在同一洁净区域内同时进行。 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缺少必要的防污染措施,比如没有 缓冲间或气闸室。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存放未严格分开。 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的存放未严格分开。 存储区与生产区距离过远,容易在转运过程中污染。 缺少洁净工作服清洗、整理、洗涤、干燥的区域,或 未达到相应的洁净级别。 设备或容器清洗间的洁净级别与设备或容器的使用级 别不一致。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不合理。 物料没有单独的通道,人流物流混杂。 物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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