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1752502 上传时间:2018-08-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新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XX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自 XX 年 1 月1 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 号令),结合

2、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3、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 3 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 3 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4、 第九条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 10 天以上的也可以分 2 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

5、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 15 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 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 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 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 XX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