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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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的管理 内容提要 1 工程变更及价款的确定包括工程变更的含义、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2 工程索赔包括工程索赔概述、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进度款 的支付、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等。 4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控制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方法、偏差分析及纠偏措施。1第7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的管理一、工程变更概述 1.概念。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 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 ,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和其他 变更两类变更两类。7.1

2、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22.产生原因可分为两类: 一是主观原因一是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至 于施工中发现许多未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 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 量。或者是业主方要求(或是承包商建议) 对项目修改; 二是客观原因二是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由 于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使工程不得不变 更。31.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从合同的角度看,不论何原因导致的设计变 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分为发包 人提出的和承包人提出的两种情况。1)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若需 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

3、知,承 包人对于该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 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 纸和说明。4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 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 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 包人另行约定。53)设计变更事项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 有关部位

4、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 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 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6(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 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 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对工期要求的变化 、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 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 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 方可进行变更。7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1) 尽快尽早变更 如果工程项目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变 更越早,损失越小。如果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不论是停 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 2)

5、 尽快落实变更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一旦 发出,就应当全面修改各种相关的文件,迅速落实指令。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 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 深入分析变更的影响 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 较长,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详尽的分析。对政府投 资的项目变更较大时,应坚持先算后变的原则,即不得突 破标准,造价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8(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 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 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6、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 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 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9(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 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 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 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 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 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 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加入到合 同价内。10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14天内,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

7、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这14天内若不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 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 增加的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 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 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已被确认。11(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 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 后执行。另外,双方不能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时, 可提请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8、进行咨询,或按 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 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 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 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FIDIC组织编写了很多合同条件,我们在这 本书中所说的FIDIC合同条件均指由其编写 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四版)。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 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 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 施工合同条件。14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

9、合会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它是该联合会法语名称的字头缩写,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民间的咨询工程师协会,这些协会的国际联合会就是“FIDIC”。FIDIC最早是于1913年由欧洲四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的。自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有全球各地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加入FIDIC,中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可以说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15FIDIC下属有两个地区成员

10、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 (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lC下设五个长期性的专业委员 会: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风险管 理委员会(RM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环境委员会(ENVC)F1DIC的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不仅 FIDIC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招标 样本也常常采用其中最常用的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 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国际上分别通称为F1DIC“ 红皮书”、“黄皮书”、“白皮书

11、”和“桔皮书”)以及土木工程施工分包 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条件、 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及合同简短格式。16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机结合 FIDIC合同条件一般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第二部分是“特殊应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也可称为“专用条件”(本书中用“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都通用,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对于各种类型的土木工程(如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水利、港口 、铁

12、路等)均适用。专用条件则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的不同,项目特点和业主对合同实施的不同要求,而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 化、修改和补充。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中,有许多建议性 的措词范例,业主与他聘用的咨询工程师有权决定采用这些措词范例或另行 编制自己认为合理的措词来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合同中,凡合同 条件第二部分和第一部分不同之处均以第二部分为准。第二部分的条款号与 第一部分相同。这样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条件。本章中主要介绍通用条件,对专用条件中的各类措词范例读者在工作 中需要时可查看原著。17三、如何运用FID

13、IC编制合同条件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在世界各地,凡是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 国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都全文采用FIDIC的合同条件(或适当修 改)。 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都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行 贷款项目,财政部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对FIDIC合同条件有一些 特殊的规定和修改,在使用时应注意(二)对比分析采用许多国家和一些工程项目都有自己编制的合同条件(我国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 ),这些合同条 件的条目、内容和FIDlC编制的合同条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理问题 的程序规定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有所不同FIDI

14、C合同条件在处理业 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和权利义务上是比较公正的,各项程序也是比 较严谨完善的,因而在掌握了FIDIC合同条件之后,可以之作为一把 尺子来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合同条件逐条对比,分析和研究,由此可 以发现风险因素以便制定防范风险或利用风险的措施,也可以发现索 赔的机遇。 187.2 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概述 1.索赔的含义及特征 (1)索赔的含义索赔(Claims)的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 、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一般地,索赔就是要求取得应该属于自 己的东西,也是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19关于工程索赔的一些定义,如索赔是指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

15、 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 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为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 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 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也有定义为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 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 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 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向业主或其代理人提出 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20综上所述,工程索赔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或风险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规定的程 序,向对方提出给予损失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的实践中,索赔实质

16、上是承包商和业主 之间在分担合同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工程界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简称 为“索赔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反索赔 ”。还需说明的是,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 是业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 、经常发生的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 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其实施与对 对方的惩罚无必然的联系。21 4)按索赔当事人可分为:总承包商与业主 之间的索赔、与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和与 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22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 (1) 单项索赔。是指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每一件事项索赔发生后,立即进行索 赔,要求单项解决支付。单项索赔一般原因简单 ,责任单一,解决比较容易,它避免了多项索赔 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2) 总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即对 整个工程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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