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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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一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 起施行。 2、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3、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5、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6、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4、、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7、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 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8、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

5、。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 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 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0、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

6、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 11、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

7、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2、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 以处理。

8、 13、第五十六条(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 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 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14、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 得故

9、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5、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16、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

10、本单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 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 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 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第二章: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督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规章制度。1、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

11、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总 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3、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

12、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 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 责任。5、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

13、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 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 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 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6、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14、,出具 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7、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 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 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及时、如实

15、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的,应当立即制止。9、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16、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0、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1、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 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2、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及防火设施要求13、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 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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