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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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820091 第 1 页共 14 页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 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 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 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 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 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 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2、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5. 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被保险人的变动5.5 地址变更5.6 失踪处理5.7 争议处理6. 释义6.1 本公司公章6.2 周岁1. 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合同内容变更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

3、.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6.3 现金价值6.4 认可医院6.5 专科医生6.6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6.7 意外伤害6.8 毒品6.9 酒后驾驶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1 无有效行驶证6.12 机动车6.13 遗传性疾病6.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16 保单生效对应日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820091 第 2 页共 14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终身团体重大

4、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 投保范围1. 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2. 被保险人范围:凡16 周岁(详见释义)至 64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

5、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

6、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2.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820091 第 3 页共 14 页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

7、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 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该被保险人的保

8、险金额的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2 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9、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7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 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10、滋病( 详见释义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5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820091 第 4 页共 14 页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11、、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3.3 合同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12、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

13、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

14、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820091 第 5 页共 14 页 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保险金的申请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15、;(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6、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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