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的几个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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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了解中国青少年法庭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思考中国青少年法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为什么?历史在我国, 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1)与 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2)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 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

2、公众的认可和欢迎。(3)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 多个。 1988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 多个少年法庭。(4)1990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 ,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 3694个少年法庭。现状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

3、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与少年审判机构相适应,部分省市的公、检、司等机关也设立了相应少年机构,配套成龙,初步显示了少年司法的整体优势。存在的必要性(1)国外经验(哲学基础)青少年犯不应该给予与成人程度相当的刑罚处遇。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来看,青少年犯应该予以个别对待。那些未独立而受忽视的儿童如何安置做了相应的规定。(2)国内现状的要求少年司法改革、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性。我国

4、青少年犯罪严重,目前还出现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的特征,危害严重。少年法庭的存在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更全面保护。参考文献:姚建龙 .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中国青年研究, 2001 年 06 期. 2、青少年“ status offenses”是否犯罪?应该如何处理?“status offenses ”是犯罪,因为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 ) :泛指从社会学(一系列不当行为)、心理学(品行障碍和反社会行为)以及临床和法律上标定的青少年实施的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来说,青少年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五类:

5、(1)非法侵害他人(2)非法侵犯财产(3)毒品犯罪( 4)公共秩序犯罪(5)身份犯罪(status offenses) 。所以“ status offenses”是犯罪,是指不违反刑法但对青少年来说是被禁止的行为,如离家出走, 违反宵禁令、逃学逃课等。对于青少年身份犯罪,既要积极预防 ,也要 科学矫治 。(1)建立多层次,多系统的预防机制。对于不同的犯罪倾向、犯罪可能性,不同的犯罪个体、群体,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和已犯罪的个体、群体,建立不同的预防机制。如:三级预防机制初级预防:犯罪行为模式征兆出现之前进行预防(师徒(mentoring )策略、冲突解决课程等)二级预防:针对有违法行为迹象的儿

6、童设计(转处(juvenile diversion)政策团伙监控 (gang monitoring))三级预防:对已犯罪青少年进行矫治,以防再犯。(收容治疗与咨询、社区治疗与咨询) 。(2)关注家庭以及与家庭相关的其他环境因素,如社会服务系统、 邻居和学校等,多方面科学矫治。3、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区分“不良行为” 和“严重不良行为”,并评价其处理规定。不良行为1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

7、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1 严重不良行为界定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

8、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 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

9、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法律的角度来保

10、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强硬性,缺少一些人文关怀和一些更科学的以心理学、社会学及临床医学为依据的治疗和矫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读是从大的方面着手处理,如:公安机关、学校、社区、村委会的监护等,而家庭的重要作用不够重视,也就是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光靠法律是不够的,应该多系统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4、试论述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单亲家庭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社会经济地位与犯罪的关系社会经济地位与犯罪行为呈负相关,社会阶层越低, 犯罪行为倾向越高; 来自官方、被害人和自我报告的数据:贫穷与持续的暴力侵害犯罪存在很强的关联。(1)贫穷不仅仅指物质上的

11、匮乏,同时还有与之相伴随的偏见、种族歧视、家庭分裂、安全的居住环境得不到保证、失业、社会疏离以及有限的社会支持系统等;(2)生活贫困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去那些不适合他们的学校上学,也更有可能辍学、失业、受到伤害及目睹各种暴力事件;(3)贫穷影响了家庭的方方面面,尤其反映在对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上;贫穷对人的影响因人而异,低社会经济地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高相关并不意味着贫穷一定会导致犯罪;(4)与中上层阶级的儿童相比,低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执法机关关注的目标,更容易被纳入到司法体制中去。单亲家庭与犯罪的关系基于官方数据的早期研究表明:青少年犯更有可能来自父母离婚或分居的家庭。与矛盾不断的“完

12、整”家庭的孩子相比,哪些远离矛盾的单亲家庭的孩子相对来说有着较少的违法行为。家庭缺陷与青少年犯罪成正比关系,家庭缺陷愈多则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犯罪可能性愈大,家庭缺陷愈少则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犯罪可能性愈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单亲家庭以及其他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德关系通过针对普通青少年 ! 违法青少年和犯罪青少年的官方统计和自我报告法数据的实证研究与分析发现: 青少年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是来自家庭 ! 学校! 同济等外在因素以及其个人心理层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这些因素的作用并非完全一致, 根据青春期出现的犯罪行为激增现象, 我们有理由认为其中个人心理层面因素, 特别是低自我控制起了特别关键的作用。张应力 .家庭缺陷与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01-30 郑红丽, 罗大华自我控制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我国青少年犯罪成因实证研究初探.青年研究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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