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律师事务所新版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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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致委托人函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选择我们。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请您对我所的律师工作进行监督。一 , 请您在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函。二 ,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 , 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须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四 , 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

2、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败诉的可能。五,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六,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七,律师承办业务, 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八,请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亲自到律师事务所财务部交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并索取正规发票。九,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和

3、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您对律师提供的服务有异议时,请拨打本所服务投诉电话07188411565,或者来信来函,来函请寄, 地址:恩施市凤天路2 号,邮编:445000,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收件人:。此致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委托人确认:电话:邮编:地址:网址: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2016)清江源代字第号甲方(委托方):地址:乙方(受托方):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地址:恩施市凤天路2 号甲方因纠纷,需聘请乙方作为其法律事务所的专项委托代理人。经查询,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本委

4、托代理业务与乙方其他代理业务无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办案模式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将按照团队集体研究决策、合作律师共同负责完成的模式委派律师和律师助理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必须认真负责, 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按时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事项进展需要提供的服务包括:一、就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就本案情况进行调研、调查、取证;三、参与本案件有关的沟通谈判;四、为本案件起草相关函件、情况说明、情况反映或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五、

5、 为甲方拟定本案实施方案;六、 接受甲方委托,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刑事控告;甲方认可以上服务项目及内容。就以上六项服务内容乙方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开展项目及顺序,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除以上服务项目外的特别委托事项,需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合同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依法委派何选彬律师,何超群律师助理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 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四

6、)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通报工作进程;(五)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与甲方有法律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或担任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如文件资料交接记录未特别说明,视为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复印件。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 、甲方应当真实、 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二)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

7、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 、甲方应当按期、 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四) 、甲方保证在所有授权、 诉讼文书及其他案件相关文书上的签字和所按手印是本人亲为,不得代按手印。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及办案费用(一)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之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00 元, (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二)支付方式;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律师所财务部交付代理费或将代理费汇入指定代理费账户 ( 户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建行恩施红江支行:账号:42

8、001726001050001490 ) 。(三)办案费用:1 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案食宿标准计算,由甲方进行实报实销;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向第三方支付之费用如诉讼费、查档费、复印费、邮寄费等由甲方据实承担;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四) 、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所收代理费不退, 未收取的代理费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1、甲方通过直接与欠款人协商收回欠款及利息的;2、甲方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3 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4;甲方不及时递交所需的法律文

9、书;5、甲方不参与案件所需的法律程序也不委托律师参与的;6、甲方不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7、甲方撤销已经启动的法律程序(包括诉讼的一审和二审);8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责任人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三)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所收费用依约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1、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2、提出的要求违反法律

10、法规规定的;3、逾期七日仍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四)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五) 、除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外,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服务, 代理费及差旅费全部退回甲方。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实际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五)(七)规定的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直接联系人为 保 证 最 高 的 工 作 效 率 , 甲 方 确 定 直 接 联 系 人 为 :联系电话。 乙方对案件进展及所有相关信息与问题仅限与直接联系人通报。直接联系人

11、负责与乙方进行交接文件资料、沟通协商、办案费用等全部工作的配合沟通。甲方确认邮寄地址为:,邮编:,收件人:此邮寄地址作为重大事项通知使用。甲方确认以上直接联系人为财务审核人及律师工作审核人,由其在律师工作确认单及差旅费确认单签字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 自签订并支付代理费之日起至结案时止。代理费不按约定交纳,本合同不生效。如本代理合同生效后两年仍未结案的, 两年期满本代理合同终止。在合同终止时如有程序事项尚未完结, 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不再收取律师代理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案件终结: (一)甲方通过

12、直接与欠款人协商收回欠款及利息的; (二)甲方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 (四)本案审理终结,(五) 、甲方撤销已经启动的法律程序(包括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第九条郑重声明( 一) 乙方及经办律师向甲方提供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经办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二)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 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或其他理由为由要求退费的; 3 甲方非依本合同约定事由,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三)征得乙方同意后, 甲方自己可以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和措施, 但不能

13、以此为由认为案件的进展和效果与乙方无关,也不能以乙方工作量的大小等理由认为案件的效果与乙方无关,也不能以乙方工作量的大小等理由认为案件的效果与乙方无关要求退费;(四)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1、因某些问题的复杂性和案件的需要,乙方所采取的很多措施不宜公开;2、因为时间和效率的考虑,乙方可以不将案情进展向直接联系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一一通报; 3、出于案件保密和效果考虑,乙方只与甲方直接联系人联系; 4、由于甲方人员的行为(比如撤诉、不配合)引起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5、在甲方人员未书面通知解除委托关系之前,乙方有权决定为甲方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五)凡与该项目有关的事情(比如有关

14、部门让甲方签字、做笔录、领取文书、以及发放各种通知等),甲方均必须及时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意见采取行动,否则,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六)本合同所涉及标的款是指:不管以任何名义, 只要在乙方代理期间, 甲方得到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所委托案件有关费用或利息均视为标的款;(七)乙方负责启动的程序包括:对涉及甲方委托人整体利益的事项和问题,乙方负责启动有关诉讼程序。(八)争议的解决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如协商不成应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一条附则(一)本合同原件一式四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乙方持正副本各二份;(二)甲乙双方因履

15、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三)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约定以特快专递)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一)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食宿通讯费标准。 (二)甲方所执合同的附件为:依法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责任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客户意见反馈表。依法所执合同的附件为: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年月日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网址附件: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案食宿通讯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16、确认,乙方工作人员办案费中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原则制定如下:一、总原则:随着办案地点的变化, 乙方工作人员办案食宿标准也随之变化。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其中住宿费用不得超过本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超过部分由乙方自理,发票数额不足住宿标准部分按发票数额报销;饭费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标准计算,报销时无需提供餐费票据。二、住宿费标准:县级市每天180 元;地级市: 200 元;省会城市: 250 元。广州、上海、深圳、重庆、天津等消费较高的大城市:280元每天。三、饭费标准:县级城市:80 元每天;地级城市: 100 元每天;省会城市: 120 元每天。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等消费较高的大城市:150 元。四、电话费 50 元包干。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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