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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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 人寿保险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人身保险的含义n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 、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 必然性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n

2、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 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 而增加。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 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 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n人寿保险n意外伤害保险n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n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n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三) 按承保方式分类n团体人身保险n个人人身保险6保

3、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一节 回顾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二节 人寿保险n按照保险责任分类n死亡保险n生存保险n两全保险n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n传统寿险n创新寿险n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n万能寿险n变额万能寿险等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的含义n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1、定期死亡保险n又称定期寿险n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

4、期限内发生死 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 寿保险。n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 至70岁等等。n特点:n保险期限固定n保险费率较低1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2、终身死亡保险n又称终身寿险n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 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n特点:n保险费率较高n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n保单具有现金价值1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2、终身死亡保险n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n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n限期缴费终身寿险n趸缴保费终身寿险1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生存保险

5、(年金保险)(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1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n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n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 险。n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 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n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n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1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n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 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1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

6、授(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1、 年金n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 得名。n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 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 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n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n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 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1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1、 按照给付周期n年给付年金n季给付年金n月给付年金 2、 按照给付起期n即期年金n延期年金 3、 按照给付期限n定期年金n终身年金1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7、 讲授(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4、 按照给付日期n期初年金n期末年金 5、 按照有无返还n无返还年金n返还年金 6、 按照缴费方式n趸缴年金n期缴年金1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7、 按照给付额变否n定额年金n变额年金 8、 按照投保人数n个人年金n联合年金1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三、两全保险(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 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 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 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 两全

8、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 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2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创新寿险(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 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 的情况而变动。2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创新寿险(二)万能寿险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n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 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 就是万能寿险。2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创新寿险

9、(三) 变额万能寿险n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n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 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2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二节 回顾一、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四、创新寿险2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和健康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构成要件 (三) 特点 (四) 责任期限条款 (五) 种类2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n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 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 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 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0、的保险。2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意外伤害保险 的构成要件1、伤害 2、意外2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1、 伤害(1)致害物n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 物质或物体n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等 (2)致害对象n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 伤害n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2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2、 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 到的;或者,(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 意愿,n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

11、生,但在技术上 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n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 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 上的规定,不能躲避。2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 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 因素。 2、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 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 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 ,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 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3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责任期限条款n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 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 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

12、一般为 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 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n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 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 付保险金。 3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n普通意外伤害保险n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n自愿意外伤害保险n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n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n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n长期意外伤害保险3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健康保险(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3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健康保险的含义n是指

1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等 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保险。3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1、 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 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 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3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三)健康保险的 费用共担条款1、 免赔额条款n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 比例给付条款n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 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 3、 给付限额条款n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 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3

14、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1、 医疗费用保险 2、 疾病给付保险 3、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4、 生育保险3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三节 回顾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点 (四)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3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三节 回顾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3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40保险学北

15、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第五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4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不可争条款n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 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 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 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4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一、不可争条款n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 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n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 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 面4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二、年龄误告条款n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n“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 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4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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