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讲义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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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平舆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2012.12一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药品管理法从2001年12月 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药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2004年4月1日 起施行。(二)法律地位:法律、法规、规章(三)药品管理法共分十章,106 条。(四)立法目的: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 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 法权益。(五)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六)法律的实施部门: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等(七)药品的许

2、可证管理制度:生产 药品需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药品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配制制剂需申领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八)药品的认证制度:生产药品要 求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的要求,经营药品要求达 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的要求,研制药品要求达到药 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GCP)等。(九)新药注册制度:研制新药, 必需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发给新药 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十)进口药品管理制度:进口药品 ,需申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 医药产品注册证。(十一)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国家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

3、殊管理。(十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 品种保护条例(十三)药品标准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各 省、市、自治区的中药饮片炮制 规范(十四)药品强制检验制度:药品出 厂前必须经本厂检验合格方可上市 销售,三类进口药品(首次进口、 生物制品、国务院规定的药品)必 需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方可进口 。(十五)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所 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 求;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 规定的,不得购进。(十六)药品保管制度:在药品的生 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均需采取必 要的冷藏(温控)、防冻、防潮、 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十七)

4、药品管理制度:生产药品需 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经营药品需制 定经营管理制度,配制制剂需制定 配制管理制度。(十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 均需及时报告发现的可能与用药有 关的不良反应。(十九)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发生重 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 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二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 度:处方药必需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非处方药(OTC)可不需凭处方销售。(二十一)假药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v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 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v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 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

5、品,按假药论 处: v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禁止使用的; v v(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 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 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v (三)变质的; v (四)被污染的; v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 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 v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 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v(二十二)劣药的概念: 药品成份 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v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 期的; v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v (三)超过有效期的; v v(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6、材 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v(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 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v(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 定的。 (二十三)医院制剂的管理:配制制 剂必需经过批准,不得在市场上销 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 构制剂广告,特殊情况下,经过药 监部门批准,制剂可在医疗机构调 剂使用。(二十四)药品广告的管理:药品广 告必须经药监部门审批取得广告发 布文号后方可发布,处方药不得在 大众媒介上做广告,非药品不得宣 传疗效,违法药品广告由工商部门 查处。(二十五)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 书的管理:经过药监部门审批后按 规定印制,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 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明确了未 经注册的商

7、标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 标签中使用。v药品包装的管理v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 品时一并审批。 v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v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v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 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v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 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 量合格的标志。 v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 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v 标签

8、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 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 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 v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 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v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开办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 v(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v(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 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v(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 制度 (三)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 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 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 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四)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 登记事项变更:1、许可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 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 仓库增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2、登记事项变更:上述事项以外 的事项变更。如:企业名称等。(五)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 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 业应在有效期届前6个月前提出申请 ,药监部门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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