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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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五节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考试内容: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了解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1993年5月1日实施。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 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 “三同时”对于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根据矿山安全法的第七 条规定,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2、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 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

2、部门批准。矿 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竣 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 得投入生产。除此之外,矿山设计的一些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 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 、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 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矿井安全出口适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山事故发生 时的紧急撤离安全通道,其数量和空间应满足安全要 求。矿山运输是保证矿山开采和运送传输设施,保 证其正常运行对于

3、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熟悉)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 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 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 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保证使用安全。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 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 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要采取预防措施, 包括: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 爆炸;冲击地

4、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 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掌握)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 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 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 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矿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矿山企 业的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会参与 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

5、行监督,发 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 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 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 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对于教育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 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还对矿长和安全工 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进行了明确规 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 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对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三十二条

6、也明确规定:矿山 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 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 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 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 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 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 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

7、工程安全设 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 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管理职责。六、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 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 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 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 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

8、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 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责任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 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违法的行为包括: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 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

9、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 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 复生产。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任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 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 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 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 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 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关人 员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考试内容: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 援的法律规定; 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 任。1998年9月1日施行。一、总则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 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

11、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 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 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二、火灾预防第八条 (消防规划)城市人

12、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 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 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 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 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 造。 第九条 (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 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 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设置规定的,有关单位应

13、 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 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 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捎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 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公众聚

14、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关于建筑构 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要求的规定:建筑 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的材料。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 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

15、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以上的职责外,在第十六 条还规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 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 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并且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

16、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且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 、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 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 险品标签。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三、消防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 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 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 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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