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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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纲要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其他调整项目11、视同销售收入 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国税函【2008】828号链接:货物、财产移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 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 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广告、样品等方面的,不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准则同时 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职工福利、 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需要确认营业收入。 2温馨提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注意四大要点

2、要点1:视同销售的对象包括财产、货物及劳务。 要点2: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视同 销售。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 、分支机构等情况不视同销售,不缴企业所得税。 要点3: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改变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其中:自制资产按 同类资产的售价确定;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 未改变资产所有权的,不视同销售。 要点4: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规定不尽相同。32、接受捐赠收入(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已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不需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作纳税调增处理4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调整方向:纳

3、税调增调增原因: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一般小于会计数。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国税函【2008】875号5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国税函【2008】875号温馨提示:会计和税收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 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一般是权责发生制; 税收上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既有权责发生制,也 有收付实现制6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调整方向: 纳税调减温馨提示: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

4、应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确认这部分收入,所以纳税调减。 7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温馨提示: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年终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在计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税法同时规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否则,作纳税调增处理。87、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温馨提示: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对

5、应纳税所得 额的影响;而会计准则规定,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 净收益计入当期收入。当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净收益 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当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净损失 时,作纳税调增处理。98、境外应税所得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温馨提示:会计上已将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境外应税所得是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要纳税调减。109、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温馨提示:税法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会计上一般会抵减,所以纳税调增。1110、不征税收入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财税【2008】151号;(3)财税【2009】87号

6、;温馨提示:税法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但会计上将不征税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12温馨提示: 提示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 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 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 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 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1311、免税收入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政策依据:(1)企

7、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财税【2009】123号;链接:会计上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列入“ 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税法规定:国债利息、股 息红利等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14温馨提示:理解免税收入需注意的要点要点1:下列与债券相关的收入不免税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15要点2:下列投资收益不免税转让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 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16要点3: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有特别规定 (财税

8、【2009】123号)非营利性组织必须满足9项条件;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包括5类;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5年。1712、减计收入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温馨提示:会计规定: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全额计入收入类科目。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13、减免税项目所得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链接:减免税项目所得主要包括: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9、;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技术转让项目所得。温馨提示:会计上企业取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全额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191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温馨提示:会计规定: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额计入“长期 股权投资”科目。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 20二、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211、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纳税调减温馨提示:由于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纳税调

10、增项目出现的,所以与之相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就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222、工资薪金支出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国税函【2009】3号;(3)国税发【2008】101号。23税法要点:要点1:只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才能税前扣除要点2: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要点3:合理的工资必须符合五项原则要点4: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 的限定数额 要点5: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100%24温馨提示:工资支出纳税调减的情形情形1: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

11、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形2:上年已提未发但在本年发放的工资。情形3: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25某公司职工10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2009年 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为560万元(其中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240万元),2009 年每人每月实发工资1500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 调整项目,计算该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1)准予扣除的工资支出 =100150012+20150012=216(万元) (2)工资支出纳税调整额=240-216=24(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560+24=46

12、4(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46425%=116(万元)。 263、职工福利费支出调整方向: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国税函20093号(3)国税函2008264号27税法要点:(1)已提未用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2)超范围使用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3)未单独设账核算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4)超标准列支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14%) (5)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28(5)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264号 处理原则:2008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已提未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

13、,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29处理办法:实际发生数累计结余数:按实发数冲减结余数,如果实发数超过工资总额的 14%,不需纳税调整,但不得再按工资的14%扣除。例: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的14%计算的数额为30万元,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为40万元,实际发生数超过限额部分的10万元不需纳税调整。尚未扣完的累计结余50万元(90-40)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和抵扣。30实际发生数累计结余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当年实发数已冲减的结余数未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不需纳税调整;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超过部分则需纳税调整。 例

14、: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总额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则先冲减结余10万元后,剩余的实发数正好等于50万元,可全部税前扣除,不需纳税调整。假如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则应调增所得10万元(70-10-50) 31以前年度已提未用的福利费余额不得改变用途。即必须用于职工福利费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温馨提示:提示1: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存在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如果2008年及以后年度动用了2007年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则发生的福利费应该按包括动用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在内的20

15、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14%扣除,这样就有可能有部分福利费作纳税调减。33提示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 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 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 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 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 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

16、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4某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800人。经该企业薪酬委员会审定,2009年实际发放工资12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20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万元(其中包括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60万元);另外,该企业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共96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额。351.调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 出范围,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剔除60万元;供暖费补 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不得列 入管理费用,应调增职工福利费96万元。 调整后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 500-60+96=536(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120014%=1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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