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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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融资信息 财金信息重点项目返回财金信息返回1.央行决定9月21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 百分点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 业务管理的通知 央行决定9月21日起提高存款准备 金率1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8月23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 民银行决定从2003年9月21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 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金融机构范围为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等 。农村

2、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7%的存款准备金率 ,仍执行现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信贷 总量过快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货 币、金融环境。 返回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 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 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 业银行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 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

3、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返回(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 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 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 管理的。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 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 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 诺、开立信用证等。 返回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 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

4、 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 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 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 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 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 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 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返回(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商业

5、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 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 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 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 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 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 配等。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房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 报银监会备案。 返回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 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 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 总部(或核心

6、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 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 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 警通报等工作。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 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 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返回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 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 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 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 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二条 当一

7、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 险的随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 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随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 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 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随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 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 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 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返回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 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第十四条 商业

8、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 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 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 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 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 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 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 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 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 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 格控制。 返回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

9、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 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 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 的交易)。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 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 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 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返回(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 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主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 背景的应

10、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 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 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 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返回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 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 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 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 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 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

11、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 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 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 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 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部门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 报告。返回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 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 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

12、效识别集团客 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 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 预警。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 集团客户的存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 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 过度授信。 返回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 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 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 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 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 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 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

13、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 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 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 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 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将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房风险状况进行 通报。 返回第二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 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查询协助。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 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 关

14、意见。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 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返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 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 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 向 返回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 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

15、能力的住宅项目, 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 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旗 子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 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返回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 放的非

16、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 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 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 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 ,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 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 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2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 出让金的贷款。 返回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 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 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 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 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 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 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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