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实务 第10章 国际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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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国际物流服务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第2节国际第三方物流第3节客户服务水平的确定与改进第4节国际物流保险业务的处理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一、船舶代理的含义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 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 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 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船舶代理人则 是指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法人和公 民。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 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

2、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 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下一页返回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二、船舶代理关系及其形式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应为船舶在将要到达 的港口选定船代机构,代办船舶在港期间的一切业务,并与船代 建立代理关系。代理关系有长期、航次、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 代理关系等形式(一)长期代理长期代理(Agency on Long-term Basis)是指船公司根据船舶营 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 ,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 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二

3、)航次代理航次代理(Agencynn Trip Basis)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 在每次来港前由船舶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 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 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 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均须按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 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三)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 。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 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

4、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 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货主或其他有关方。一艘船舶的 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 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 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比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 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 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他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 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在这种情 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为

5、其办理 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四)监护代理关系委托方除委托一方为代理外,为维护委托方利益,另委托一 方对被委托方所进行的业务进行监护,这种关系称为监护代理关 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三、船舶代理公司建立的有关规定船舶代理公司的设立,在不同的国家要依照各国的公司法进 行,因各个国家的公司法不尽相同,以下只就我国对建立船舶代 理公司的规定作简单叙述。(一)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即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只能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 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二)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与

6、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 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2)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 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三)建立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真实、齐备

7、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 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1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 知理由。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许可、登记后 ,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8、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四)船舶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 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 (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3)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4)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 议; (5)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6)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7)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8)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9)办理其他与船舶代理有关的服务事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

9、理业务(五)收费船舶代理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 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 四、船舶代理的主要业务(一)船舶进出港手续不论是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国轮或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都需 要接受边防(移民机构)、检疫、海关的检查,向边防、检疫、海关 和港口当局办理进出港的各项手续,并取得各种必要的单证。船舶进、出港口前,接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人,须事先联系边 防、检疫、海关及有关港口当局办理必要的手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1.船舶进港的手续(1)有关检疫的手续:检疫。船舶到港前,入港船舶的船长应向检疫 机关申报船上有无霍乱、鼠疫、伤寒、斑疹伤寒、黄热病及回归 热等检疫传染

10、病的患者或死者,并且悬挂检疫信号,在检疫锚地 待泊接受检疫。灭鼠。在港船舶的灭鼠工作,包括定期灭鼠和 强制性灭鼠消毒。预防接种。进出口动、植物的检疫。为了 防止因动植物的进出口而使病菌或害虫传入国内或向国外传播, 各国都规定必须经过检疫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2)海关法规规定的船舶进港须办理的手续:填报、交验和提交有关 的单证。不在港装卸货物的进港船舶须办理的手续。缴纳船 舶吨税手续。申请准予装卸货物的手续。在海关办公时间以 外的时间进行装卸货物时须办理的手续。(3)边防机关或海上保安机关或移民局和港口当局对进港船舶要求办 理的手续:入港申请。指定锚

11、地。使用系船设备的申请。 缴纳港务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2.船舶出港手续船舶出港手续较之船舶进港手续更为简便,除向海关、海上 保安部门和港口主管当局提出出港申请,并向海关交验缴纳吨税 的收据或免交吨税的证明外,货物装船完毕后,还需编制出口货 物舱单,经船长签字,据以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报关,经海关同 意,即可起航出港总之,船舶进出各国港口,常因各国具体情况和主管机关要 求的不同,而使所需办理的手续和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时所使 用的各种单证有所不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二)出口货运业务出口货运业务主要包括货物承运、联运货物的中转换装、编 制积载计划、缮制各种

12、货运单证以及运费计算等项工作。在班轮 运输或不定期船运输中,承运人或租船人都可能通过授权,将这 些业务工作委托代理人代办完成。1.货物承运船舶代理既可以接受船公司的委托,在装货港代表船公司代 办货物承运工作,也可以接受货主的委托,代办货物订舱和托运 工作,还可同时接受船公司和货主的委托,既代表船公司代办货 物承运工作,也代表货主代办货物订舱和托运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2.国际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从国外港口运抵本港又转往其他国家港口,并由承运人签发 了联运提单的货物,称为国际海上联运货物。国际海上联运货物 在中转换装港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完成一系列作业。而在中转 港接受委托,

13、代办这些手续和作业,则是船舶代理人经常受托代 办的业务之一。不过,从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承运人的责任考虑, 对于危险货物,如重大件、鲜活、冷冻及散装货物等,以及承运 人已签发直达提单,因承运人或收货人的决定而改变目的港的货 物,不能代办中转手续。委托方没有在载运联运货物的船舶抵港 前的一定时间前提出委托并明确费用的负担或分摊时,代理人也 不能接受委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3.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绘制船舶积载计划是船方的职责,而代理人的义务则是向船 方提供装船货物的资料,督促并协助到港船舶及时作出积载计划 ,由代理人分送港口有关部门安排装船作业,以避免因绘制不及 时而延误货物进栈、

14、落驳和装船。关于协助到港船舶作出积载计划,代理人的任务是根据货单 留底编制装货清单,向来港装货船舶提供装货的种类及货物的积 载因素和舱系数,重大件货物、成套设备和畸形包装货物的外形 尺寸和重量,危险货物说明书,特殊货物的装载要求和冷冻货物 的温度要求以及下一港口货载情况等资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4.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缮制各种货运单证是接受船公司委托代办出口货运业务的代 理人经常要办的主要业务工作。缮制这些单证要做到整洁、正确 和及时。 5.运费计算工作代计代收运费也是船舶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船舶代 理人接受各个船公司的委托,根据各个船公司制定的费率本,为 各船公司代计代

15、收运费。由于各船公司的运费率常会发生局部的 修订、调整,附加费的计收或撤销也常有变动,所以代理人对于 各船公司的费率本加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代理人要指定专人进 行运费计算、审核和计收工作,随时注意费率本的撤换、货物运 费率及等级的更正或补充、附加费及货名的增减,并且确切地理 解费率本的各项条款及规定,及时做好修改和记录。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三)进口货运业务进口货运业务主要包括收受载货运费清单、收受积载计划、 催提、签发提货单和进口货物理赔等。在班轮运输或不定期船运 输中,承运人或租船人都可能通过授权,将这些业务工作委托代 理人代办完成。1.收受载货运费清单载货运费清单的作用

16、之一是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 前据以编制进口载货清单,为到港船舶和货物先行安排泊位、卸 货、驳运、仓库,并通知收货人准备提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2.收受积载计划进口货物的积载计划必须在船舶到港前寄达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 ,以便安排卸货和供理货人员理货时参考。一般来说,航线较长 的进口货物积载计划应由船公司或装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寄来,而 航线较短的进口货物积载计划则可由船长或装货港船舶代理人用 电报通知。 3.催提通常都规定,船舶到达卸货港将货物卸下后,在一个合理的时 间内如无人认领,承运人可以处置该货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全 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虽然如此,但从承运人的信誉以及货 物的安全考虑,为收货人尽快提取货物创造条件,仍是承运人不 容推卸的责任。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卸货港 之前,应事先通知收货人做好准备。以避免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在 码头仓库积压,影响港口的正常作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第1节国际船舶代理业务4.签发提货单正常提货程序是,收货人在一份正本提单背书后,付清运费 (到付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换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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