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反应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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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接种反应及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n背景n2000年以来采取的措施n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的试点n由卫生厅下发了“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的报告与鉴定 工作规范”n下发了“预防接种反应常规报告工作”的通知n拟定了“疫苗免疫预防指导意见”n召开“免疫预防安全接种与法律法规关系研讨会”n预防接种反应n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免疫接种反应发生的因素n(一)生物制品本质方面的因素n1、疫苗的毒株(灭活疫苗:毒力、毒性、菌体旦白、代谢产物等。减毒 活疫苗: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等)n2、疫苗的纯度与均匀度(纯度与效果及反应的关系;白喉、破伤风抗毒 素、狂犬血清等由原制品浓制品精制品;均匀度以卡介苗为例)

2、n3、疫苗生产工艺问题(培养基质、小牛血清、抗生素、细胞碎片等。n4、疫苗中的附加物(防腐剂、佐剂)n5、疫苗污染外源性因子(培养基质如动物组织或细胞可能含有病毒;细 菌污染;猴肾细胞(SV40病毒神经管肿瘤、曾在MV、POLIO、风疹苗 中发现噬菌体发热、人体细胞改变;鸡白血病的问题)n6、疫苗制造中的差错(POLIO毒力返祖、白破类毒素高温毒力回升 、细菌污染问题)免疫接种反应发生的因素n(二)疫苗使用方面的因素n1、接种对象不当(妊娠妇女、白喉类毒素的问题、 甲肝疫苗)n2、禁忌症掌握不严n3、接种部位不正确和接种途径不妥(坐骨神经损伤 、BCG和炭疽疫苗接种途径的问题)n4、接种剂量和

3、次数的因素(剂量:BCG淋巴结反 应;次数;DTP和乙脑疫苗的接种反应)n5、误用与剂型不符的疫苗(皮上划痕皮下、皮内 皮下)n6、使用时未检查或使用中未摇匀n7、不安全注射问题免疫接种反应发生的因素n(三)个体方面的因素n1、健康状况(调查适龄儿童486人,近期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现病史 的有76人,占总数15.6%。有神经精神病史者(癫痫)1人。最后确定为疫苗禁忌 症,暂不能接种者1人,占总数0.2%. )n2、过敏体质(有过敏史者17人,占总数3.5%。其中青霉素过敏9人,占53%;其他药物过敏6人,占35%;虾过敏1人;油漆过敏1人)。n3、免疫功能不全n4、精神因素n(四)其他因素n

4、1、接种时间n2、药物影响(皮质激素、吗啡、消炎痛、氯霉素; )n3、其他(剧烈运动、饮酒)正确掌握禁忌症n(一)、急性疾病n(二)、过敏性体质n(三)、免疫功能的改变(先天性、继发性)n(四)、既往接种后有严重不良反应者n(五)、神经系统疾患(乙脑苗、流脑苗、百日咳 苗)n(六)、重症慢性病病人n(七)、妊娠n(八)、其他(早产儿、丙球的问题)免疫接种后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确定n1、一致性 声称的不良反应与疫苗接种的关联应一 致,即在不同地点,由互不影响的不同调查者用不 同的调查方法,应可重复这些结果,并可得出相同 的结论。(BCG淋巴结肿大事情举例)n2、关联的程度 在关联大小(在流行病学意

5、义上) 和疫苗与不良反应的剂量(或剂次数)-反应关系方 面,关联应十分明显。n3、特异性 关联应独特,不良反应应与有关疫苗有 唯一或特定的联系,而不是与其他外部刺激或外部 条件有关的频繁、自发或经常地发生(排除偶合症 )。n4、时间上的联系 在疫苗与不良反应之间,应有明 显的时间上的联系,因为疫苗接种应在反应的最早 表现出现之前,或病情明显加重之前。免疫接种后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确定n 例如,免疫接种后几秒或几分钟出现过敏反 应,有力地提示有因果关系;疫苗接种后几 周出现这种反应,则是不太有理的因果关系 证据。n5、生物学似乎合理性 关联应是紧密地结合着的,就是说,按 照疾病的自然史和生物学的已

6、知事实,在生物学上好象有道理和可以解 释的。n6、应考虑的因素有:nA、考虑疫苗是否充作触发剂(触发剂是指在以后一些时间会发生反应的 因子)。当疫苗充作触发剂时,疫苗可暴露潜在的或先存在的状态或疾 病。后者的例子是疫苗的免疫剌激可非特异地触发自身免疫病。nB、减毒活疫苗而言 不良反应归于减毒疫苗微生物的致病性,而与接种 疫苗所预防的疾病不能区别(也许严重性除外),则因果关系似乎更为 合理。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病人的有病组织和或体液中的疫苗微生物可 增加因果关系的分量。用记分推算法评价ADR因果关系(一)在病例分析时,对用药与反应出现的时间顺序、是否已有类 似反应的资料等基本问题予以打分,最后按所

7、记总分评定因 果关系等级,详见下表:问题 是 否 不知道 记分1、该反应以前是否已有报告 +1 0 0n2、本例ADR是否在使用所疑药物后出现 +2 1 0n3、当所疑药物停用后,使用特异的对抗n剂之后不良反应是否改善 +1 0 0n4、再次使用所疑药物,ADR是否再出现 +2 1 0n5、是否有其他原因(药物之外)引起这种反应 1 +2 0用记分推算法评价ADR因果关系(二)n 问题 是 否 不知道 记分n6、当给安慰剂后这种反应是否能再出现 1 +1 0n7、血(或其他体液)的药物浓度是否为已知的n中毒浓度 +1 0 0n8、当增大药物剂量,反应是否加重;减少药物n剂量,反应是否减轻 +1

8、 0 0n9、患者以前用过相同或类似的药物是否也有相 n似的反应 +1 0 0n10、该不良反应是否有客观检查予以确认 +1 0 0n n注:总分9分,肯定有关(definitite)n 总分58分,很可能有关(probable)n 总分14分,可能有关(possible) n 总分0, 可疑(doubtful)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一)早产儿与预防接种n 一般说来,对足月儿免疫程序的建议适用于早产 儿。但由于早产儿的T细胞和B细胞功能比足月儿更 不成熟悉,因此某些疫苗的接种效果较差。故就某 种疫苗而论,未必适用,因此对每种新疫苗作出具 体建议前,需在早产儿中进行评价。nDTP研究表明按足月儿推

9、荐的免疫程序对极早产 儿和较大早产儿进行接种:破伤风和白喉抗体水平 与足月儿相同;但百日咳抗体水平低于足月儿nHib疫苗:对出生时胎龄为2335周的婴儿在2和4 月龄接种Hib多糖脑膜炎球菌外膜蛋白结合菌苗, 结果5355%的早产儿和92%的足月儿抗体滴度达到 保护水平。出生时胎龄不足27周是抗体应答不良的 危险因素。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 乙型肝炎疫苗:美国儿科学会建议:如有可能 ,足月儿应在刚出生时接种。对乙型肝炎标志阴性 母亲所生体重1750g(阳转率75%)早产儿最佳接 种策略是将首次接种时间推迟到临出院时和体重超 过2000g时(阳转率91%)接种或者在2月龄时接种 。如果这些早产儿在出

10、生时接种,则应对他们进行 接种后血清学检测,未达到保护性抗体水平的需要 再次接种。而对乙型肝炎标志阳性母亲所生早产儿 ,其最佳接种时间尚未确定。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 过敏性体质者的免疫接种nA、要肯定疫苗中不含对这些过敏者有危险的任何 成份如青霉素或链霉素、或对鸡蛋过敏者就不能注 射用鸡胚制造的疫苗等。nB、用稀释的疫苗(稀释10倍)来测试该人的过敏 程度。nC、接种现场应配急救药品如肾上腺素、异丙肾上 腺素、色甘酸二钠、抗组织胺类药(苯海拉明、扑 尔敏)等。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 妊娠与免疫接种n 研究表明,负责将母体IgG转送给胎儿的胎盘Fc 受体在妊娠中期开始形成(即从妊娠第28周

11、起母体 IgG开始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在后期加速形成 。这种受体对IgG1的亲和力比IgG2高,到妊娠第32 周时,胎儿IgG水平已达其母亲的一半。n因此在妊娠后期接种疫苗的孕妇已没有足够的时间 将诱生的IgG转送给胎儿。这样早产儿,尤其是在28 周前出生的婴儿就难以从母体免疫中受益。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A、经常有人提到给孕妇免疫接种是否危及胎儿的问 题。由于某些疫苗在怀孕期间接种并非绝对安全, 所以理论上最好在未怀孕时进行。nB、妊娠期间接种安全的疫苗有:破伤风类毒素、乙 肝疫苗、流感疫苗、肺炎疫苗。nC、妊娠期间原则上应避免接种的疫苗:风疹疫苗、 腮腺炎疫苗、水痘疫苗等病毒性减毒活疫苗。

12、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 心脏病与预防接种nA、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处于足够稳定时期可以 安全地作预防接种。nB、后天风湿性心脏病免疫接种可推迟到炎症 完全停止时。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肾病患者的免疫接种 nA、法国的法律规定:凡是真正的肾病患者, 不论病理类型或严重程序如何,对一切免疫 接种都正式列为禁忌。nB、蛋白尿患儿不得进行免疫接种(建议检查 肾脏以确定蛋白尿是偶发性的、间歇性或永 久性的)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 糠尿病患者的免疫接种nA、若糖尿病病情巳得到良好的控制,全身健 康状况良好,每日糖尿为最低限度,尿量增 多现象正常,且尿酮试验阴性,这些儿童是 可以计划免疫疫苗的预防接种。n

13、B、 糖尿病患者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免疫反应 能力。预防接种种与疾病n(二) 脾切除与预防接种n对脾切除患者接种减毒活疫苗是不允许的;n然而接种灭活疫苗、多糖类或类毒素却没有 危险。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n一、预防接种损害纠纷的概念n免疫预防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预防接种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操作规范,过失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n二、预防接种损害纠纷产生的原因n(一)预防接种机构的原因n1、责任心不强,存在明显过失n超量接种n误种n接种途径错误n未执行消毒规定n接种失效疫苗n2、盲目扩大接种对象n3、使用非正常渠道提供的疫苗相

14、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n(二)、被接种者的原因n1、维权法律意识增强n2、自身潜在缺陷n健康状况n过敏体质n免疫功能不全n精神因素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n(三)、宣传媒体的误导(缺乏有关预防接种知 识、报道失真所产生的负面效应)n(四)、法律制度不完善n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试行办法(1980年)已不适 应当前的形势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n新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n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 在诊疗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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