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教材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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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民 法 (上)51 课时主讲:宋汝界民 法(上)讲 授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前 言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 程体系中的地位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本课程总学时102,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51 课时。4、学习方法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 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 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第一章 民

2、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 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 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 一、前资本主义民法 二、资本主义民法 三、社会主义民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民 法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 一、外国民法典的编 纂体系 二、我国民法草案的 体系 三、我国理论界的建 议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 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 ,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 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

3、罗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 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 四部法律汇编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敕 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 大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 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 全。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一词,都是 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 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 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承罗马 法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 逐渐趋于完备。 民法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和学术上多 从

4、“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民法的含义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定义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 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定义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 “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 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 及其关系之法典。”西方民法理论关于民法的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民法(市民法)被认 为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部门, 是私法的核心部分,而私法是指“调整以 平等与自决(私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关 系的那部分法律规范。” 日本学者和旧中国及现今我国台港地区学 者一般地也将民法定义为“规律私人间一 般社会关系之私法规范”。 由此可见,资产阶

5、级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 一般是从民法的词义本身市民法的角 度来解释民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民法的含义在英美法系国家,civil law一词并不 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 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 )用来指代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 化的术语。 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概念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学者大多从民法调整 对象的角度为民法作定义。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民 法“调整公民与企事业间以及公民相互间 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所形成的关系”。我国学者对民法的定义,往往是上述规 定的翻版。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制定前,关于民法的调整 对象,一直是“两个一定” 占据统治地位。因 此,

6、民法被定义为:“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 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多种含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 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 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 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 民法的多种含义(续)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7、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 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狭义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 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 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 ,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 法律科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 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 、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 联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主体内容特征物的归属和

8、利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自 愿 一般等价有偿特征:内容:平 等平等性、人身性、 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 民法保护性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调整 平等 主体 之间 的财 产关 系调整 平等 主体 之间 的人 身关 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财产流 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的特征(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前资本主义民法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 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 为典型代表。 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

9、家就已系统整理 、编纂了私法。 公元161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法学纲要(亦称 法学阶梯),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 讼法三编。在内容上,法学纲要精华在于确立 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 在民法史及至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 契约自由的概念。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 和反映,成为后世民法的范本和基础。 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伦法典,1804 年3月21日公布实施,共2283条。第一编人法,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包括 民事权利、住所、婚姻和离婚、血缘关系、收 养、亲权和监护等。第二编物法,包括各种财产、所有权及其他 物权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首先

10、规定了继 承、生前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 了债务关系,包括债务的种类、债的消灭、清 偿证明、准契约、侵权行为、及各种债务关系 ,附以质权的抵押权;最后规定了消灭时效和 取得时效。 资本主义民法(续1)法国民法典有现代法学纲要之称 ,它对罗马法的继承,主要就表现在对盖尤 斯及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及其法律 原则的沿用、吸收、加工和改造上。与法学阶梯相比,二者的最大区别 是:法国民法典将法学阶梯中的诉 讼法部分删除出去,于1906年制定了民事 诉讼法,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与程序法不 分的状态。 资本主义民法(续3)法国民法典的贡献:(1)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 利自由和平等原则

11、、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 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2)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 、用语简明。 恩格斯指出:法国民法典“把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 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 如买主或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 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 ” 资本主义民法(续4)法国民法典的局限性: 1、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和亲属关系中的 人尚未区分开来 2、家庭关系中,强调以男子为中心的 夫权和夫权思想 3、出于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对封建社会 团体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资本主义民法(续5)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 日起生效的,分五

12、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了关于作为权利主体的 自然人的一般准则和法人的一般规定以及物、 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第二编债务关系法,规定了根据契约、不 当得利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各种债。第三编是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所有权、 地上权、役权、先买权、抵押权、质权等。第四编是亲属法。第五编是继承法。资本主义民法(续6)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 1、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 有新的时代烙印; 2、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 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 (1)在内容上,法典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 风俗等一般性条款,规定了详尽的法人制度 ;规定了不利于缔约

13、弱者的“表示主义”条 款;并对中小私有者的所有权加以限制。 (2)在结构体系上,它采用了设立总则的 学说汇编体系,将民事主体制度从亲属制 度中独立出来,逻辑严谨,风格独特。苏俄民法典1922年制订,1923年1月1日实施。共436条 ,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 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 公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 出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 民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 的体系和内容。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

14、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1956年草拟了民法典的初稿。 1962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1982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分8编,共465条。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特点1、把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做了周全的列举,是中国的公民、自然人和法 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

15、个宣言书。2、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这表明21世纪的中 国尊重人,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 3、它凸现了物权,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 4、把侵权行为的责任做了一编规定。 5、草案对原来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做了完善。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 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 讼法”三编。 法国民法,剔除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 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 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 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 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 权法和债权法。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第二种是德国式,把民

16、法典分为五编: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 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 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 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 民法典体系。 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草案分为九编: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我国理论界的建议梁慧星教授主持的 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债权总则第四编 合同第五编 侵权行为第六编 亲属第七编 继承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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