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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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黄石工矿集团 张祖华 2012.3.3紧急避险系统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建设完善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2、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 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 2011年3月21日 3、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 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月 25日(简称暂行规定)紧急避险系统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煤矿井下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1月20日(简称2012通知) 赵铁锤就煤矿井下

2、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答记者问: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矿职工最关 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建设 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再次体现了党中 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在党中央、国务 院的紧急避险系统 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3、献。但是,由 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影响煤矿安全 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 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 主”的理念,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紧急避险系统 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是“预防为主”的内在 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强 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另一 方面,我们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 统”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在矿井 出现灾变时,使受事故灾害影响的人员迅 速脱离危险区域,或迅速进入一个保证生 命安全的生存空间,使被困人员得到有效 救援,也是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的有力措 施。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

4、避险系统是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核心内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 监控人员 定位通信 联络供水 施救压风 自救紧急 避险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 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 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 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 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 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 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 制定应急预案等。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紧急避 险系统险系统紧急避险紧急避险 系统设计系统设计避难硐室避难硐室 功能设施功能设施避难

5、硐室避难硐室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避难硐避难硐 室建设室建设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2012通知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 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 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 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 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 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 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 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 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暂行规定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 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6、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 规定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 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紧急避险系统是矿工生命安全保障系统、生命工 程。 紧急避险系统与其他五大系统的关系: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 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 ,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这意味着在 矿井发生灾变后,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如

7、 果没被破坏,可以向紧急避险设施供给压风、水 和营养液等。紧急避险系统与其它五个系统有机 联系,能够提升紧急避险设施的防护功能。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暂行规定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 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 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 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 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 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 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 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 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

8、.3兆帕 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 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 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 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 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 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 、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 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 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 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 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二、避难硐室建

9、设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1、永久避难硐室、2、临时避难硐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02条采区避难所标准可作为临时避难硐室标准 )、3、可移动式救生舱。 暂行规定明确了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 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二、避难硐室建设 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 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 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 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 不低于5年。二、避难硐室建设 2、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 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 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

10、作面及 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 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 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二、避难硐室建设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 矿井类别高瓦斯及突出矿井瓦斯及非突出矿井设 置 区 域井 底 车 场采 区采 掘 面井 底 车 场采 区采 掘 面设 置 地 点稳定的 岩层中1、防逆流风门 外的进风流中2 、置于稳定岩 层中 稳定的 岩层中1、防逆流风门 外的进风流中2 、置于稳定岩 层中 设 置 距 离 井底车 场附近 距工作面500m 井底车 场附近距工作面 1000m 避难人 额定数 10040151004010支 护 1、支护材料为不燃性材

11、料; 2、支护方式:锚喷、砌碹 二、避难硐室建设 2012通知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除应 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 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 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 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 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 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1、防护密闭门 2、喷淋系统 3、食品柜 4、供水管 5、压风管 6、人员管理系统终 端 7、压风自救器箱8、座椅 9、压缩氧供气系统 10、担架 11、环境参数监测仪器12、矿用荧光灯 13、空气过滤系统14、防爆空调 15、电源箱 16、矿用红外摄像 仪 17、集便器 18、排水管

12、19、排气管 20、自救器及工具柜二、避难硐室建设 1、生存室:净高2m(临时1.85m)、每人占地 面积1m2(临时0.9m2), 2、过渡室:净断面3m2(临时2m2) 3、硐室形状与颜色:拱形或梯形、内部为浅色 4、排气设施: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 管,过渡室内设置单向排气管,都应加装手动阀 门 5、防水措施: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m单向 排水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6、吊装辅助装置:承重挂钩二、避难硐室建设 7、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 密闭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防护密闭门 上设观察窗高1.5m,宽0.8m开闭灵活、密 封可靠密闭门旁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

13、帕墙体用强度C30的混凝土 浇筑 8、防火措施:两道隔离门之间设喷淋装置 9、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保护措施:各种管 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埋设深度 20cm埋设高度50cm二、避难硐室建设 暂行规定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 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 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 矿井走向长度大于1500m, 垂深超过300m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二、避难硐室建设 暂行规定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 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 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 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

14、避难硐 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 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2012通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 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 设。 二、避难硐室建设 暂行规定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 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m范围内 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 、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 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 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 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 受采动损害。二、避难硐室建设 暂行规定18

15、.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 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 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 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 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 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 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 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 难硐室不小于2.0m2。二、避难硐室建设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 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 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 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 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 ,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 不低于1.85m,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 40人。二、避难硐室建设 暂行规定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 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 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墙 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 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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