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课件 船舶避碰与值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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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灯与号型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表明船舶的存在; 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如垂直红白红三 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务,如拖带灯表 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长度小 于50m. 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航向,但根据船 舶显示的航行灯可以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第三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 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 规则条款订明的号

2、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 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 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 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 的规定。 号灯与号型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号灯 日没到日出以及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显示号灯。 在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 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也可以显示号灯。 号型 应在白天显示号灯与号型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号灯和号型同时显示 晨昏蒙影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各种天气条件

3、下均 应遵守. 号灯与号型 不应显示的灯光 会被认为是本规则订明的灯光; 会削弱号灯能见距或显著特性; 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包括:甲板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 明灯或过亮仪表指示灯等。 可以显示的灯光 有些大型船舶在主甲板边缘显示照明灯(向下)。 船舶不应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号灯定义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 示。 2. “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 112.5度的水平弧

4、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 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 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号灯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 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 “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 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 5. “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 “闪光灯(Flashing L

5、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桅灯的光弧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号灯的光弧 舷灯的光弧 前方 界限外1-3切 实断光。 正横后22.5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号灯的光弧 尾灯的光弧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尾灯应尽可能 装设在船尾附 近(未要求在 首尾中心线) 号灯的光弧 根据看到的号灯,可以判断来船的航向区间 : 看到他船绿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约为:TB+67.5 TB+180; 看到他船红舷灯,该

6、船的航向区间约为:TB-67.5 TB-180; 看到他船尾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约:TB-67.5 TB+67.5; TB为他船的真方位。 号灯的能见距离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 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 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号灯的能见距离 2.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

7、环照灯,2海里。号灯的能见距离 3.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4. 不宜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海里。 在航机动船 第 二 十 三 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 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

8、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起 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才应显示高亮度的环 照红色闪光灯。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 4. (1)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 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 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 的号灯。如可行池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 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 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 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

9、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在航机动船 机动船在航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状态 ,均应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本条中“机动船”不包括: 从事拖带作业的机动船; 从事引航任务的机动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在航机动船 在航军舰作为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可以 显示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的 号灯 船长小于12米的在航机动船可用一盏环照白 灯代替其桅灯和尾灯,因其桅灯和尾灯能见 距要求相同。拖带或顶推 第 二 十 四 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 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

10、拖 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 这样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 个菱形体号型。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 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

11、项 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 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 款(2)项的规定。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5. 除本条7款所述者外,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 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

12、 灯。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拖带或顶推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 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 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 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 处,另加两盏环照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 ,另加若于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 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 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

13、菱形体号型。拖带或顶推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 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 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 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 作业的船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 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时, 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 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 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 二 十 五 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

14、定的号灯 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 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 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 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 灯同时显示。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 1或2款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 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

15、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 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 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 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 长度大于等于7米,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状态,均 应显示舷灯、尾灯,不显示桅灯; 仅看到来船的一盏红灯(或绿灯),则来船可能为在航 帆船。 机帆并用的船舶 属于机动船; 在白天应在船的前部最易见处悬挂一个悬挂尖端向下的 圆锥体, 夜间应显示同尺度机动船的号灯。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舷灯、尾灯可以合 并成一盏(三色灯),但不应与上红下绿环 照灯同时显示。 帆船可以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但不能与三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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