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683153 上传时间:2018-08-1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3.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副标题:测谎技术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的运用作者: 王强祥文章来源: 嘉定法院点击数: 186 更新时间: 2008-7-31 18:43:34 我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借款纠纷时,因原被告双方意见截然相反,争执不下,而法院又一时难于下判。后果断采用测谎技术,将原被告双方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测试,以科学的技术手段,辅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最终,综合运用测试结果进行辅助判断,认定原告诉讼举证不足,要求其继续举证并释明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原告不得不在测试技术结论面前放弃了诉讼而撤诉。一、原告起诉情况原告葛某某持2005 年 1 月 20 日被告倪某某签名的借条,以被告

2、倪某某不愿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倪某某归还借款20 万元及利息。但是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事实。二、庭审中原被告间的若干争议焦点(一)关于借条内容及签名的笔迹问题。通常借条应该由借款人亲笔书写。但是在本案中, 借条除被告签名外,其余内容是原告书写,说法不一。原告陈述,称被告对其讲,我的字不好看,由原告代为书写。被告陈述,名字是其亲笔书写,但原告是利用其签过名字的纸上自行填上借款内容。(二)对借条上落款日期存在涂改的说法不统一。原告陈述,自己先写好借条,包括落款的日期2005 年 1 月 28 日,被告签好名字,写上日期1 月 20 日后,原告检查是其写错了,故将28 日改为 20 日。

3、被告陈述,没有这回事。(三)关于借款时间、地点的说法各执一词。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情人关系,2005 年 1 月 20 日被告驾车到嘉定原告的住所后,接原告一起去青浦区华新镇锦绣旅馆办理借款手续。被告陈述, 2005 年 1 月 20 日其正忙于生意上的结算往来,根本没有去过该旅馆。锦绣旅馆老板证实,旅馆是在2005 年 1 月 28 日拿到营业执照开业的,之前, 原、被告未去过。(四)对于借款的金额、时间原告前后陈述不一致。原告在诉状中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2005 年 1 月 20 日在青浦华新的小旅馆中交给被告借款 20 万元。第二次庭审中称,在2005 年 1 月 20 日前,约在20

4、04 年 12 月底左右借给被告14万,未写借条,到2005 年 1 月 20 日再借给被告6 万多元,合计20 万元,并叫被告写了借条。(五)关于借款资金的来源无法证实。原告陈述,自己在做煤炭生意,手中有些钱,也向朋友借款二次,一次14 万元,一次7 万元。但证人陈述,原告的弟弟向其二次借款,时间是2004 年 5,6 月间,一次5 万元,一次6 万元,第一次未写借条,第二次写了借条计11 万元,现该款已经归还。被告陈述,原告有向他人借款的情况,但借款是为了出借资金给被告的朋友,赚取利息差。证人陈述, 2004 年底至 2005 年初,其向原告借款17 万元,现已经用煤炭折抵了。(六)双方的

5、关系和经济往来部分。原告陈述,自己是被告的情人,因为跟被告学做煤炭生意,自己也单独做生意,与被告有经济上的往来,但至双方分手,账目已经结清,借款与生意上的经济往来是分列的。被告陈述, 原告在 2006 年 9 月 11 日与被告结算时,还支付给被告85000 余元的货款, 如双方有借贷关系,原告早就会将货款冲抵借款。三、心理测谎技术辅助手段引入审判的尝试在审理过程中, 因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借款事实的真伪。我们想到了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辅助审判法官综合判断事实的方法。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当事人双方予以释明。经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专家,进行心

6、理测谎的测试。经过专家严格的测试,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本次测试表明,葛某某(原告)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在所涉及到倪某某是否向其借过20 万元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倪某某(被告)在相同的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根据本次测试数据综合分析判断,倪某某的陈述可信度高于葛某某。”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一)关于民间借货法律关系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二)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被告否认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对其要

7、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负有全面的举证责任,即对合同的成立,金钱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资金的来源等进行举证。被告作为否认方不负举证责任,这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的。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成立,则要对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则其是否给付成为审查其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关键。庭审中,原告虽提供了相应的间接证据,证明其向他人借款后再借款给被告,但其本人陈述与证人陈述在借款金额、对象上均有矛盾。被告提供的证人表明,期间原告向证人出借了17万元赚取利息差价。原告的经济条件不可

8、能同时放出两笔借款。在审理中,原告在借条的形成、资金的给付、资金的来源等方面的举证均存在瑕疵,本院结合心理测试结论综合判断,原告的现有举证不能满足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的高度盖然, 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借条等证据不具有高度盖然性,无法证实本案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发生,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难以支持。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院依法向原告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五、心理测试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与实际运用(一)测谎技术及测谎仪器的研制。面对不断攀升的犯罪趋势,善良的人们总是期望借助科学的技术手段,将所有犯罪

9、分子绳之以法。测谎技术一开始就是针对刑事犯罪而设计并首先运用。“测谎” 一词, 是由“测谎仪” (Lie Detector)而来;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了解受询问的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具体犯罪。现代科学证实, 人在说谎时生理上的确发生着一些变化,有一些肉眼可以观察到,如出现抓耳挠腮、腿脚抖动等一系列不自然的人体动作。还有一些生理变化是不易察觉的,如:呼吸速率和血容量异常,出现呼吸抑制和屏息;脉搏加快,血压升高,血输出量增加及成分变化,导致面部、颈部皮肤明显苍白或发红;皮下汗腺分泌增加,导致皮肤出汗, 双眼之间或上嘴唇首先出汗,手指和手掌出汗尤其明显;眼睛瞳孔放大;胃

10、收缩,消化液分泌异常,导致嘴、舌、唇干燥;肌肉紧张、 颤抖、说话结巴。 这些生理参量由于受植物神经系统支配,所以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在外界刺激下会出现一系列条件反射现象。这一切都逃不过精密测谎仪和专业测试科研人员的“眼睛”。为了揭露谎言,科学家很早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科学探索,并积累了很多方法。1895 年,意大利犯罪学家朗布罗梭首先提出以精密仪器“测谎”。他研制出一种“水力脉搏记录仪”,通过记录脉搏和血压的变化判断嫌疑人是否与此案有关,以此作为判断被测试人是否说谎的依据;1904 年,美国门斯特堡首先提出有限度地使用记录脉搏、血压、呼吸和心电反应的工具来识别谎言。 1914 年,贝努西使用呼吸

11、记录仪记录数据来“测谎”;1915 年,马斯顿进一步研制出脉搏压力计,测量定期的心脏收缩及血压变化,据此辨别“真实”和“谎言”的相对程度;1945 年里德设计出能检测血压、脉搏、 呼吸和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的多参数心理测试仪,成为现代多参数心理测试仪的基础。目前,类似设备在相关机关应用广泛。美、加、日、俄等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国家安全、犯罪调查、机要人员审查、雇员招聘等方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安部刑事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研制出中国的“心理测试仪”,主要将测试参数血压、脉搏、 呼吸和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声音、 瞳孔、 脑电波等的变化,据此进行科

12、学的推测鉴定工作。(二)测谎技术的结果在法庭审判中的运用。1. 测谎技术手段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陈述的真伪,法官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审判的需要,决定采用测谎技术手段,以便进一步加强查明事实真相,惩处犯罪分子。测谎技术手段目前已广泛运用到刑事侦查工作中,并且发挥出了十分明显的作用,这已成为法律界的一个共识。在民事诉讼中, 目前法官在民事审判中通常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运用释明权,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运用测谎技术手段,有利于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有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案承办法官就是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委托市公安局测谎技术鉴定专家,实施

13、测谎并作出测谎技术鉴定结论的。2、测谎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审判中的运用。测谎技术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被归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已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明确。作为证据之一,测谎技术结论作为一项可靠性很高的证据,或者说是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其证明作用不容忽视。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必须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判断,最终在证据规则基本原则和法官内心心证中达到确认无疑的程度。测谎技术手段运用到真假借款纠纷案审判中,通过审慎和慎重的综合判断,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上述成功实践,笔者有二个运用体会。一是测谎技术手段是可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大有可为的, 特别是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真伪难辨之时,恰当地引人科学技术鉴定手段,辅助审判人员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判断,是切实可行的。 二是现阶段测谎技术手段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官应当充分释明测谎技术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测谎技术手段,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得出的测谎技术鉴定结论,才能更加令双方当事人信服。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工作目标。(王强祥居勇敏作者单位:嘉定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卢永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