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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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 核合格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有预防、监

2、控措施与应急预案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12.其它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一)申请主体施工企业(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一)变更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 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六、法律责任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

3、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 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 刑事责任例题1.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某施工 单位在没有竣工的建

4、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 施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 )。A.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 使用B.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 使用C.所住员工必须无条件迁出D.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C例题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其中的部分 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 ) 负总责。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分包单位D.工程监理单位B例题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 理的安全职责有( )。A.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E.及时

5、、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BCE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条例概述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条例概述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 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条例概述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 任和义务 二、建设

6、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三)提供原始资料(四)不得干预投标人(五)送审施工图(六)依法委托监理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 行装修(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九)关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

7、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擅自开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4.违反验收管理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5.未移交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擅自改变房屋主

8、体或者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其它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9、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

10、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依法承揽工程(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四)按图施工(五)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七)见证取样(八)返修保修(七)见证取样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

11、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12、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出借资质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13、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未取样检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14、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6.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业务(二)独立监理(三)依法监理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超越

15、资质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出借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 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工程

16、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违反公正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违反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 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保修时间与对象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 定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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