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招赘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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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律视野下的招赘婚姻案例一: 凌某与于某为夫妻关系,凌某系赘婿,婚后双方随于某的父母一同生活,生有一女取名于某某(7 岁) ,并新建房屋三间两厢。后双方夫妻感情不睦,2010 年于某起诉离婚,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凌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凌某净身出户。凌某非常气愤, 认为自己入赘于某家中,在经济、劳动等方面对家庭都做出了贡献,于某的要求未免“欺人太甚”,遂坚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并且不要求于某承担抚养费。对凌某来说, 从婚姻开始时对今后所生小孩随女方姓、 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等问题早有心理准备,要求小孩由他抚养不过是因为于某不愿承认其应得的财产份额。双方僵持不下, 江都法院

2、在处理过程中探知了凌某的真实目的,一方面对于某进行法律释明, 让于某认识到凌某对于房屋享有的合法财产权, 另一方面用招赘婚姻的民间习惯对凌某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凌某同意小孩由于某抚养, 于某自愿给予凌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 万元。案例二:原告、王某与丈夫杨某(已去世)生有三子一女,子杨甲(被告)、杨乙 (被告)、杨丙(入赘到女方)、女儿杨丁(被告) 。近年来,原、被告因原告的赡养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随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三被告同意各承担原告赡养责任的四分之一,同时提出杨丙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而原告认为杨丙已经落户到2 女方,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三被告

3、应当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责任。江都法院认为, 原告生有四名子女, 要求哪个子女赡养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要求已经入赘到女方的杨丙承担赡养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能加重已被起诉子女的责任。在江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招赘婚姻普遍存在。因招赘婚姻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其中又以离婚纠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赡养纠纷等为主要类型。如何在依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招赘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及民间关于招赘婚姻约定俗成的通常做法,成为处理该类纠纷的重点问题。招赘,学名叫“入赘” ,即通常所说的“倒插门”、上门女婿,既是男子嫁到女方家,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在中国封建社会

4、里, 男尊女卑, 女方到男方成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男到女家成亲落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常常被人耻笑为“倒扎门”、“小子无能更姓改名”等等。这种婚姻多是男方家贫且有其他子嗣,女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招婿上门,所以,在旧社会一般男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成为入赘女婿。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 鼓励男到女家成婚落户。新的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招赘婚姻在法律上的意义至此宣告结束,但是民间招婿之风并未终结。从3 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招赘婚姻与嫁娶式婚姻的性质并无二致

5、,均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一、当代招赘婚姻的特点法律的适用、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当今招赘婚姻已显示出性别平等、民主协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特质,是性别平等的生育观和养老观的体现,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以婚姻自主为前提,摆脱了古代父母包办的婚姻性质。男女双方择偶的标准更侧重于“门当户对” ,逐渐摒弃过去“女高男低”的格局。(二)姓氏传承较为自由。上门女婿一般不改姓,若要改姓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女方强迫男方改姓则违反法律规定。所生子女的姓氏与嫁娶式婚姻一样,不再绝对,有的随父姓有的随母姓。(三) 夫妻平等, 居住自由。 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

6、,招婿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其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婚后赘婿可与女方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可单独居住。(四)赡养责任承担与财产继承权享有的双重性。赘婿不仅要对岳父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还要对亲生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同理,按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赘婿不仅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4 二、当代招赘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一)婚姻基础不够牢固虽然目前的招赘婚姻以婚姻自主为前提,但是受传统思想影响,一般男子不愿成为入赘女婿,愿意入赘的往往是迫于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的压力;而女方则多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择偶范围受到较大限制。这种各取所需的婚姻往往“先天不足”,缺

7、乏稳定牢固的婚姻基础,有的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二)男女双方家庭地位存在差异招赘婚姻中常见的女富男贫极易导致女强男弱的家庭地位,一方面在传统思维模式中,赘婿“低人一等”,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在民间经常被忽视;另一方面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上多表现为“ 女高男低 ” ,这就往往造成婚后收入分配和家庭决策的不民主,容易引发矛盾。(三)子女姓氏易起争端由于多数招赘婚姻传宗接代的初衷,现实中子女随母姓较为普遍。在一些家庭中,随着入赘女婿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方便提出子女随自己姓的要求,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势必引发夫妻之间、翁婿之间的矛盾。

8、(四)赡养责任与继承权利容易引发争议根据民间招赘婚姻的习惯,入赘到女方的男子就像“嫁5 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男方父母一般不再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在道德层面,舆论对赘婿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要求并不高,类似于出嫁的女儿,明显低于未招赘的其他儿子。同样,男方通常不再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矛盾,法律对于这一做法的现实存在并不作评价,但是在诉诸法律的情形下,法院裁判势必要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民俗习惯之间的关系。三、对策建议婚姻属于私人自治领域,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嫁娶式或者招赘式婚姻模式。公权力没有主动介入的理由,即使被动的作为裁判者介入时,只要婚姻当事人的约定或者

9、民俗习惯的现实存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就应首先尊重这种约定和现实。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招赘婚姻,法院在处理时除了严格依照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加大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联合司法、妇联、社区、乡镇等多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通过舆论宣传,破除封建家庭观念,促使招赘婚姻夫妻双方摒弃门第观念,相互尊重、平等沟通,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女方应尊重男方的人格与家庭,经济条件稍差的男方也应以自立自强、勤劳致富赢得女方及其家人的真心关爱。2、尊重民俗习惯,贯彻调解原则。针对招赘婚姻的特6 殊性,应当加大调解力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必须考虑其客观存在以及民众对它的普遍认识,使裁判结果达到最大程度上的合法合情合理。调解不成时应当依法裁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等必须予以充分保护。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招赘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介入、 及时调处, 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招赘离婚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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