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法律法规、火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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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基础法律法规、火灾案例金汇购物中心防损部于振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消防法共七章74条,我们应当掌握 或应当知道的有11条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 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 参加有组织的

2、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 、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 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 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4、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5、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 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6、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 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 、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 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

7、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 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 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 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

8、施行。第二节、商厦火灾案例1、2000年12月25日,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309人死亡。 2、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54人死亡,70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万元。 3、2008年9月10日, 揭阳市家私商场发生火灾,5人死亡, 火灾过火面积约1100平方米。 4、2010年1月29日,东莞市一个体时装城发生火灾。火灾过 火面积约600,商户损失极其严重。 5、2010年3月28日,长春市天元商厦发生火灾。大火燃烧近 30个小时后被扑灭。 6、2010年11月5日,吉林市吉林商业大厦发生火灾。19人死 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15830平方米。吉林商业大厦火灾2010年1

9、1月5日9时15分许,吉林市吉林商业大厦发 生火灾,经过12个小时的扑救,大火于21时30分被彻底 扑灭。全市共有69辆消防车,360名消防官兵投入到救 援工作中。大火烧毁了家电、服装、鞋帽、家具等大量 物品,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达到15830 平方米,许多商户损失极其惨重。 建筑高度5层、共23.9米,总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 ,每层分3个经营区,业主64户,管理员49人,经营者 325人,主要经营家电、服装、鞋帽、家具等。另外, 大楼外围使用铝塑板、玻璃幕墙和实体墙封闭。19人死亡,烧毁15830平方米事故处理 :12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检 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10、罪,对吉林商业大厦火 灾7名责任人批准逮捕。 这7名责任人包括:吉 林商业大厦总经理叶刚、主管消防副经理佟建波 、主管电力设备副经理岳长贵、主管变电所科长 曲立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光以及两名电工吴春海 、宗久顺。 一、晚上停止营业时,清场不彻底。商场经过一天的营业会产生大量的商业垃圾, 加之商业场所流动人员多、 营业面积大,难免遗留 下烟头等不安全因素。这就需要经营单位在下班 时有一套彻底清理商场营业性垃圾和消除不安全 因素的工作制度并加以落实。恰恰在这个问题上 有些商场出现漏洞,或者是没有严格的制度,或者是 有制度不能够落实, 或者是长时间未出现事故产生 麻痹思想,敷衍了事。商场发生火灾常见的

11、原因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 是因2004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 仓库主人的亲戚于洪新在此丢落 一只烟头后离开,烟头引燃了地 板及其他物品。11时左右,附近 锅炉工发现该仓库冒烟,商厦人 员开始自行救火。11时28分,消 防部门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从 发现仓库冒烟到报警相隔二三十 分钟的时间,贻误了最佳灭火时 机。54条命 烟头惹的祸 处理结果: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 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辞去了 吉林市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 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

12、记刘文彬,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开宝,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事故中分别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等7名直接责任人员被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4年7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 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 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 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

13、人李爱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二、电源管理存在漏洞。大型的商业营业场所多为用电大户,除灯 光照明以外, 还有商品测试、 食品冷藏、 中央空调及消防中心控制等自动化程度比 较高的电器设备。因此在下班前后的大部 分时间里,很可能出现用电故障点,产生火险 隐患。如不能及时发现,出现漏洞就会酿成 火灾事故。一盏灯=2000万?2010年温州某商场因售货员下班没有按规定关闭柜台的灯 ,造成线路高温燃烧。烧毁51家商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 万元。三、防火硬件措施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善。商业性营业场所是物资集中的地方,历来是防火工作的 重点。一般地说,商场的建造都要

14、严格地按照国家规范搞好 防火安全硬件设施,防火分隔、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 消防电梯、消火栓等设施和装置都要安装完备,调试良好, 以备应急使用。不仅如此,营业中遇有上述设施装置临时修 缮、改装等施工时,还要采取确保安全的硬性措施。但由于 有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人员不重视消防硬件的投资设施, 致使商场抗御火灾的能力差。温州温富大厦火灾致21人死亡 2007年12月12日,温州温富大厦发生火灾。火灾因 大厦内“朵朵鲜”花店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朵朵鲜花园艺在明知不能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的 情况下,仍于在店面内非法搭建阁楼400平方米用作仓库 及办公室,并擅自拆除喷淋、烟感器等消防设施,形

15、成安 全隐患。2007年12月12日上午,店内起火后,迅速引燃 花店里的包花纸和塑料花,在阁楼办公的两名员工逃离不 及被烧死在店内。火灾产生的浓烟涌进二楼艺苑舞厅,导 致该舞厅内19人因烟气窒息中毒死亡。惠州某商厦停用消防设施 处两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 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 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 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四、值班人员失于职守。经调查,火灾发生在2010年3月28日19时50分。当时,天元商厦 的保安人员有两人脱离岗位,另有一人在值班室看

16、电视,火灾发生 时,他们并没有发现火情。“首先发现火情的是一个监控中心的远程监控系统,在发现火 情后,监控中心马上打电话通知天元商厦保安人员。”宋洪峰介绍 ,保安人员王珂伟于3月28日20时11分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通知 四楼的王海军,但王海军最终没能安全逃离火场。 包括王珂伟在内的两名商厦保安和两名电工涉嫌玩忽职守被刑事 拘留,天元商厦法人代表孙某和另外一名负责人被监视居住。长春天元商厦大火 4名责任人被刑拘 可以这么说,火灾,不仅仅残害了人类 的生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破坏了生态 平衡,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他所引 起的间接经济损失,也是难以估计的。尤 为注意的是,他甚至为不良分子所利用, 造成一些负面的政治影响。我们要高度认 识火灾的危险性,做到处处防火、事事防 火、时时防火,避免火灾的侵害。“要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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