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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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护法律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人身权利法律保护具体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人身损害法律赔偿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 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

2、要的生活费 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 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 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 费用

3、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 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机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 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 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

4、害,赔偿权利人向 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分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原则)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过错分担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 原则)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上,以过错原则为主

5、,兼顾 无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过失 ,指应当预见损害发生且该损害可以避免,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而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必须注意的是 损害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如果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则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如地震。过错原则里面还 涵盖了一种过错推定原则,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法律首先认定 侵权人存在过错,侵权人必须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者该侵权系受 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否则侵权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悬 挂物、工地施工) 无过错原则,是指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法律基 于各种因素考量要求侵权人承

6、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公平原则严格来说不是归责原则,而是一种赔偿原则、法律救济 手段,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及法律公平,而 在当事人之间寻找平衡而使双方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五条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 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 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 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 释疑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一个善良、理智之人按合理的注意标准所采 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情况下,经营性社会活动安全保障内容 和程度高于非经营性社会活动,风险利润高的社会活动高于风险 利润低的社会活动,有专业知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高于非专业知 识安全保障义务人。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包括物(硬件)和人

8、(软件)两方面的 安全保障义务。物的安全性因素主要指在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 动场所中适用的建筑物体、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保证其正常 的安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物的范围不仅包括静 止的设施、设备,也包括动的设施、设备。人的安全性因素主要是指为保障活动的参与者的生命、身体和财 产安全而配备的安全人员,如银行、娱乐、游泳馆等场所。公司具体注意事项超市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物的方面,主要包括建筑物(孔志军 诉广州前进店斜坡损害案)、装潢(章雪梅诉凤起店地砖湿滑损 害案)、电梯(2005年11月,武汉长青店发生电梯铰链碾断小孩 脚掌事件) 、空调、消防设施(灭火器、喷淋)、货架或商品( 杨琪

9、诉黄龙店躺床损害案)、叉车(陈红英诉福州联信店叉车损 害案-21w)、寄包柜(邓丹娜诉广州东山店寄包柜案)、购物车 、收银台、玻璃(武汉青山店玻璃伤人案)、悬挂物等,都应保 证其正常的安全性能。电梯、叉车等特种机械还应通过年检。 人的方面,配备必要的保安员,组织促销活动时安排足够的人手 维持秩序,防止顾客挤伤(福州联信店促销大米致郑耀娣受伤案- 4w,厦门富山店因顾客拥挤挤爆电梯玻璃致顾客受伤-10w)。设置说明或警示语(寄包柜类、地砖类、电梯类、电器测试类、 运动器械类),且说明及警示语应很清楚、明显、易于注意。说明、警示标志/标语要览寄包柜:张贴操作说明(一般由生产厂商提供);设置“现金、

10、 贵重物品请勿寄存,请妥善保管钥匙”、“寄包柜为免费借用, 物品丢失不予负责”、“本司不提供隔夜借用,请及时取回寄存 物品”警示语;做好维护工作、确保寄包柜正常。 电梯:张贴警示标志(由生产商家提供);设置“请勿逆行、嬉 戏、攀越、行走或跑步,请勿将身体伸出电梯”、“小孩、老人 请在他人陪同下乘梯”警示语。 地砖:光洁地砖,设置“地砖光洁、谨防摔倒”警示牌,下雨天 时应及时清除积水;地砖清洁时应设置“地砖清洁中,请绕道” 或“地砖清洁中,谨防摔倒”警示牌。 运动器械:设置“擅动危险,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 。 玻璃:落地式全透明玻璃,应在玻璃上张贴醒目横条及/或“小心 玻璃”警示语。

11、 购物车:放置处应张贴“购物车限载物品,请勿载人、勿站立于 或背靠于购物车上”警示语。 电器测试:设置“请勿擅自测试,需测试者请交由工作人员负责” 警示语。 围栏:对于楼间围栏,设置“请勿攀爬、钻越或摇晃”警示语。公司承担责任判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因果 关系,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判别基本标准:1.设备、设施 等是否正常运作,如否,则存在责任。2.若设施正常,但没有设 置必要警示标志、标语或者促销活动没有维持秩序或没有正确引 导使用器材导致伤害发生,原则上存在责任。3.货架、悬挂物、 陈列商品塌落导致伤害发生,存在责任。4. 其

12、他危险源未设立警 示标志或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地砖湿滑、高温、防护栏过低等 )致人损害,存在责任。5.特殊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 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均存在责任(叉车作业)。 存在法律因果关系:1.若损害后果虽发生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但 系第三方侵权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与损害后果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原则上没有责任。2.但如果 第三人侵权时,公司袖手旁观、不予制止或报警,亦应在能制止 的范围内担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减轻/免除赔偿责任减轻/免除:1.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受害人违反基 本常识;受害人未依使用说明操作 ;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受害 人自身特殊体质;受害人

13、不听劝阻;受害人故意等),可以减轻 或免除公司责任。免除情形主要是受害人故意引发损害事故。2.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故意(受害人拒绝就医)、过失(受 害人拒不及时就医或不遵医嘱治疗、受害人在无医疗条件诊所治 疗、受害人因疏忽治疗延迟等)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公司赔偿 责任。3.如果损害系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而受害人为一般 过失,不减轻责任,即公司承担全责。 法院态度:全部过错,承担100%责任;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 次要过错,承担30%-40%责任;过错相等或相当,承担50%责任。客人酒后就浴摔成植物人 案例简析 原告(客人)酒后和他人在被告(某休闲中心)洗浴 ,不听从被告服务人员的多次劝阻,而执意就浴,在 原告行至通往三楼浴池楼梯时摔倒并滚下,造成“迁延 性昏迷”,俗称植物人。 本案中,受害人不听劝阻,无视警告,是造成其损害 的主要原因。醉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 劝阻,强行进入浴池,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对造成的 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服务人员因要维护本店的 信誉,虽进行了劝阻,但最终没有拒绝服务,也存在 一定的过错,但是该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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