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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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燃气事业部CJJ/T 146 - 2011城镇镇燃气报报 警控制系统统技术规术规 程技术规程目 录1 总则总则 2 术语术语 3 设计设计 3. 1一般规规定 3. 2居住建筑 3. 3商业业和工业业企业业用气场场所 4 安装 4.1一般规规定 4.2独立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的安装 4.3集中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的布线线 4.4集中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的设备设备 安装 4.5系统调试统调试 5 验验收 6 使用和维护维护 7 附录录技术规程v 1.1 为规范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使用和维护,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 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 失,制定本规程。 v

2、 1.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设计 、安装、 验验收、使用和维护维护 。 v 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 程设计资质 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v 1.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 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总 则技术规程v2.1 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v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 的安全系统。 分为集中和独立两种。 v2.2 集中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 centrali

3、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v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 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v2.3 独立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v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v2.4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测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v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v2.5 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测器 separa

4、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v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且 不与报警控制装置连接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术 语技术规程术 语技术规程术 语技术规程v2. 6 可燃气体报报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 v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 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v2. 7 紧紧急切断阀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v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含内置于燃气表内的

5、切断阀). v2.8 释释放源 release source v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v2.9 不完全燃烧烧探测测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v探测由于燃气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v2. 10 复合探测测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 v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术 语技术规程3.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 量监督检测单 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3.1.2 城镇燃气报

6、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 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 探测甲烷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2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 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3 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4 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一般规定技术规程3.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统中的相关设备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一般规定技术规程v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标准城镇

7、 燃气设计规 范GB 50028 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v3.1.5 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 用防爆型产品。 v3.1.6 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 或值班室。一般规定技术规程v3.2.1 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当居住建 筑巾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v3.2.2 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 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测器,以及紧紧急切断阀阀和

8、排气装置。 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 探测器连锁。 v3.2.3 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 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居住建筑技术规程v3.2.4 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 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v 2 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对密度大于1 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 v 3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 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

9、棚小于0.3m的墙上。 v3.2.5 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不完今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 。居住建筑距离顶棚 0.3m以内距离地板 0.3m以内技术规程v3.3.1 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 面积积小于80 的场场所,也可选择选择独立燃气报报警控制系统统。 v3.3.2 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间间的水平距 离小于8m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 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气体探 测器并应符合表3. 3. 2-2的规定。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10、技术规程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v3.3.3 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 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 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 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 ,裙边高度不得 小于0.1m, 且探测测器应设应设于集气罩内; v 2 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层设置探测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 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v3.3.4 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其横截面积小于4 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 应大于20m。技术规程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v3.3

11、.5 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v 2 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v 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 放源形成环环形保护护。 v3.3.6 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宣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 , 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技术规程v3.3.7 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

12、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 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v3.3.8 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 与报警器连锁的紧紧急切断阀阀的安装位置宜设设置在分户计户计量表前; v 2 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动条件应为应为切 断阀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测器同时报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 有效。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技术规程v3.3.9 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 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

13、锁,防爆裂排 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v3.3.10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v3.3.11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警报装置。 v3.3.12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v3.3.1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连接紧紧急切断 阀阀的导线长导线长 度不应大于20m。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技术规程v4.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 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 位间意。 v4.1.2 施工单位应结

14、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 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 v4.1.3 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v 1 设计单 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v 2 系统设备 、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v 3 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一般规定技术规程v4. 1.4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 符合下列规定: v 1 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 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v 2 进口设备应

15、具备回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 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v4.1.5 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 更等相 关记录。一般规定技术规程v 4. 1. 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v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 道工序; v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 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v 3 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 定进行调试; v 4 系统调试 完成

16、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v 5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 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v 6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 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v4.1.7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 v4.1.8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规定技术规程v4.2.1 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宜距离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 安装洗涤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v4.2.2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接线可靠。 探测器与紧急 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导管或线线槽内,在导管和 线槽内不应应有接头头和扭结结。 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 焊焊接处应处应做绝缘绝缘和防 水处处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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