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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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1内 容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认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扣除项目 四、申报与缴纳 五、预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政策 七、减免税2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认定纳税义务人: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界定标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3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1、出售征。(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 产买卖。 2、赠与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2、直接赡养义 务人不征,其余征。财税字(1995)48号3、出租不征。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 征。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财税字(1995)48号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 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6、以房地产投资、联 营7、合作建房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 财税字199548号 )8、企业兼并中转让房 地产暂免 ( 财税字199548号)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4销售 新建房征税范围转让 二手房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5二、土地增值税应纳

3、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一)、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额=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6(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新房、旧房、土地的扣除项目构成不同(三)计算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四)计算土地增值比率土地增值比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五)根据土地增值比率对照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六)套用公式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7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如下:级 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 金额的比率(即增 值率)税率(%)速算扣除 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

4、50%-100%的部 分4053超过100%-200%的 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8三、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新建房扣除项目;(涉及房地 产开发企业清算,略)9(二)销售存量房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种情况)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x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其他102、不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金额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5、:购房金额x(1+5%x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注意: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1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 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转让普通

6、住宅、保障性住 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5.5%。 公式: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12(三)转让土地使用权 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 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 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 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资金,将生地 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 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 20%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3、不能据实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 ,可适用核定征收方式。13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

7、 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业用地 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用地5.5%。 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14 四、申报与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 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 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 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条)15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 预征的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到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6(二) 预征范围:

8、不包括转让上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已使用的房屋。(三)预征率: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预征率调整如下: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征率为1.5%,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2%。 17(四)预征的计算 计算公式=收入额预征率(五)纳税时间、地点纳税人必须于取得转让(预售)房屋收入的次月15日前,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18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办法(清地税发20071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

9、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19(一)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20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

10、44倍以下。21(三)清算条件分为纳税人应清算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两种情况。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

11、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23(四)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时间: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 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 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 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 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规程第十一条) 24(五)清算程序 1、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计算应纳税额2、 提交申请及相关的资料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核结 果补(退)税款。计算应补(退)税额公式: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应 纳税额已预征税额25 (六)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

12、应提 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 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 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 、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 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 了解的其他情况。 26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 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 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 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 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 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 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

13、鉴 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 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27对已全部竣工结算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的建筑面积比例达85%以上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结算。清结算时,对未转让的房地产部份,按其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应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28(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

14、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29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国税发2006187号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30(八)扣除项目分为五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转让税金及附 加、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1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

15、纳的有关 费用,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 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32 2 、房地产开发成本;(1)包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3(2)成本扣除原则: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 必须是实际发生 应当准确的归集 直接发生或应当分摊的343 、房地产开发费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 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 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清远市扣除比例为5%。35第二种情况: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清远市扣除比例为10%36注意: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第 二种方法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 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 时第一种、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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